转自: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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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源泉。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电子数据、网络游戏、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全新挑战。为持续助力打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6年6月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期间发布5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及员工个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邱某原系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员工,离职后成为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华南区实际负责人,其先后就职的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邱某通过权利人在职员工朱某,实时获取权利人客户需求及交易信息为现就职公司所用,包括产品的型号、买价、卖价、下单情况及预付款数量等信息。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交易机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邱某、朱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立案查处。

法律适用及处罚:

朱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邱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明知信息来源违法仍获取、使用的行为违反该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邱某、朱某个人各处罚款10万元,对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案件取证窗口期短,核心证据固定往往需要多部门的参与,分工明确,形成合力。在该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了电子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得到有效固定,确保案件顺利查办。

案例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黄某系权利人前员工。在职期间,其将负责的某医疗产品项目资料拷贝至个人电脑。离职后,黄某在朋友圈发布寻求合作开发医疗产品的信息。上海某公司与其联系并面谈,期间黄某向该公司展示上述项目资料,但双方未达成合作。经鉴定,该项目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权利人已建立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保密措施,且为该技术投入开发成本并用于产品生产,具有商业价值。黄某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无违法所得,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当事人处2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系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黄某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应知涉案信息属商业秘密,离职后仍私自保存并向他人展示、寻求合作,虽未达成合作,但储存及披露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本案警示: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消灭,离职并非保密责任的终点,任何未经许可的储存、披露行为均属违法。

案例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甘某原为权利人某科技公司高级架构师与技术总监,在职期间负责产品研发,能接触核心经营信息,并签订有《保密协议》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2023年4月26日,权利人监控发现甘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使用个人U盘将大量涉密资料拷贝至个人笔记本电脑,随即解除其劳动关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委托司法鉴定,查实甘某未经许可拷贝了“某集中监控系统软件V5.1”中“Xtwin-builder(监控对象管理模块)”的源代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商业秘密。截至案发,甘某未披露或使用上述商业秘密,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鉴于其仅获取未披露使用,且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减轻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案件评析:

市场监管部门对“仅获取、未使用”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仍予行政处罚,有力贯彻了法律对商业秘密事前保护的立法精神,明确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为要件,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同时,量罚时综合考量无实际损害、积极配合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既体现零容忍态度,又兼顾过罚相当原则,对同类内部员工侵权案件具有参考示范意义。

案例4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梁某侵犯网络游戏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某公司举报,反馈其员工梁某涉嫌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游戏信息。经查,员工梁某违反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要求,通过微信向好友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游戏音乐、剧情、活动预热海报等,致使游戏信息在网络平台被提前披露,给该公司造成损失。

法律适用及处罚:

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

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避免技术、经营策略等泄露流失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优势。本案所涉游戏信息在正式发布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对未公开内容采取保密措施,是网络游戏行业提升游戏热度与市场关注度的常规商业模式。该游戏信息是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经长期投入、创新研发与持续积累形成,具备核心商业价值,是权利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依托。本案通过快速立案、周密调查、精准定性等方式,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仅用时64天,有效遏制了泄密行为造成的危害,在网络游戏行业形成强有力的警示震慑效果,彰显了严格保护商业秘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鲜明导向。

案例5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为一家汽车用品制造销售公司,因启动汽车椅套生产线需要,向权利人的前员工版型设计师何某支付了13万元,获取了权利人794余套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何某未经授权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情况下,仍擅自购买并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经办案单位电子数据分析和比对,上述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适用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权利人前员工何某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执法单位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体现了数字化时代商业秘密案件的办案特点,涉案证据均为电子数据,具有数量大、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对执法取证提出了极高要求。执法人员运用电子数据哈希值比对方法,科学精准核验涉案数据一致性,破解了商业秘密电子数据同一性认定难的问题,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执法人员排查出权利人商业秘密管理漏洞,指导权利人完善涉密电子数据管理、离职人员保密管控等制度,有效防范了权利人后续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