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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许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颍上县天江药房被处以罚款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颍市监处罚﹝2026﹞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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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4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文件(药监综药管〔2026〕22号)对颍上县天江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靠东墙的货柜内发现摆放有“美林”布洛芬混悬液7盒(批号:251212438,生产日期:2025/12/12,有效期至:2028/11,规格:100毫升,企业名称: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随货同行单等相关票据,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该药品进行了依法扣押。 2026年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026年5月22日,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颍上县公安局《违法线索移交函》(颍公函〔2026〕50号)。该函载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吴振美涉嫌贩卖毒品案(案件编号:A3412261900002025060008)时,查明颍上县天江药房于2024年7月1日以后,在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精神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美林”布洛芬混悬液7盒;

2、没收违法所得505元;

3、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款3万元;

4、对未经许可销售精神类药品罚款5万元。

据天眼查显示,颍上县天江药房,成立于2020年,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