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7月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委原书记王凤森(正处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凤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凤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凤森 资料图
政绩观错位
脱离实际、随意决策上项目
2025年11月19日,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委书记王凤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4月20日,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王凤森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王凤森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脱离实际、随意决策上项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组织、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钱款;目无法纪,毫无敬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凤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凤森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通辽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开鲁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委原书记王凤森被公诉,曾被批政绩观错位,随意决策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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