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国籍王女士与德国籍配偶的跨国离婚及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落下帷幕。国樽律所涉外家事团队凭借对涉外婚姻家事领域法律法规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的深刻理解,通过协商谈判与法律程序并行的方式,成功帮助委托人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并落实抚养费支付义务,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案件结果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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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王女士为中国公民,与德国籍男方在德国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子女于德国出生。孩子年满 1 周岁时,王女士携子女返回中国长期定居生活,子女先后完成中国国籍登记与户籍落户,后续取得德国护照,期间仅短期赴德与男方团聚。子女年满 3 周岁时,王女士携子赴德与男方团聚,男方正式提出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核心问题产生争议。王女士委托国樽律所,核心诉求为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1.双方于德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子女在德国出生;

2.子女 1 周岁时:王女士携子女返回中国定居生活,为子女办理中国国籍与户籍登记,子女后续取得德国护照;

3.2025 年 8 月 12 日:国樽律所正式接受王女士的委托,组建涉外家事专项办案团队;

4.2025 年 12 月:王女士携子女赴德国与男方团聚,男方正式提出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事宜产生分歧;

5.2025 年 12 月 - 2026 年 1 月:国樽团队完成中德两国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论证,固定子女长期在华生活、由母亲照料的相关证据,与男方及其代理律师开展多轮专项谈判;

6.2026 年 1 月 23 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方案达成一致,王女士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男方确认按约定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案件正式办结。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为:

1、跨国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与选择。中德两国法律均对本案离婚及子女抚养争议享有管辖权,管辖地的选择直接影响抚养权裁判标准、审理周期与后续执行效率,需优先论证由中国法院管辖的合法性与对委托人的优势。

2、子女双重国籍的法律认定。子女同时持有中国户籍与德国护照,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需明确子女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公民身份,以及该身份对抚养权归属、子女出入境安排的实际影响。

3、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判定依据。子女已在中国形成稳定的生活、教育与成长环境,且长期由母亲直接照料,需结合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核心原则,强化我方主张抚养权的事实与法律支撑。

4、跨境抚养费的支付与执行保障。男方长期居住于德国,需明确抚养费的跨境支付路径,同时厘清后续欠付情形下的跨境司法救济渠道,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机制保障抚养费的长期可执行性。

5、涉外家事的法律适用冲突。父母子女人身关系涉及中德两国不同法律规则,需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与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标准。

法律依据

(一)涉外离婚与抚养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涉外子女的国籍身份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三)抚养费支付与跨境执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定》:中德两国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子女抚养费相关裁判可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机制在两国境内获得强制执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