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抽逃出资后又补回去,还能追究刑责吗
关键要看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补回出资的时间点以及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犯罪就已经既遂了。一旦犯罪既遂,就不会因为事后的补救行为而消灭。把抽逃的出资补回去,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退赃退赔行为,而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后又补回的情况,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作为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抽逃出资的时间很短、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时间很长、已经造成了债权人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哪怕事后全部补回,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会从轻处理。
二、什么样的行为才算刑法上的"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已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抽逃出资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作者 高岚律师
天津允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自2014年起从事法律事务,拥有多年为外资、民营、国有企业服务的经验。主办的案件涵盖金融、保险、汽车、房产、互联网、物流、酒店、快消、化工、食品、产品制造、奢侈品、广告等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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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企业合规咨询·婚姻继承财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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