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开始参与这件事情中,他们为刘广成出主意,告诉他,一定要相信法律,不急不躁,耐心申诉,最终会有一个满意的交待。

刘广成除了感谢,更坚定了诉诸的决心。他明白,想要维权,必须要有打持久战的定力。更要有只问对错,不问成败的赤诚。坚持不见得能换来胜利,但是放弃,肯定会和正义失之交臂。

今天所发的,就是一名律师根据整个事情过程撰写的,现在全盘托出,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看到,促使这件案子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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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甘肃省纪律委员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各大新闻媒体:

我方是天津顺京优品食品有限公司,已多次通过多渠道实名举报甘肃省博裕公司(原古浪县扶贫产业公司)、古浪县人民政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地方政府权势、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举报古浪县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法院利用司法权利实行地方保护,司法不公违法办案等相关问题,但多次举报仅由被举报人相关部门进行形式回复,不予实质处理、监督、纠正,我方切实感到维权艰难,但仍坚信司法公义,故再次致信,希望得到迟来的公义。

我方响应东西部合作大局,应天津市蓟州区政府扶贫招商的指示与甘肃省古浪县博裕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甘肃苍蓟公司经营草莓种植经营业务。在实际履行中,出现如下问题:

一、博裕公司出资不到位,导致拖欠租金,拖欠工资情况发生。

二、博裕公司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的200座大棚如数提供,实际提供119座,尚差81座,导致我方按200座大棚准备的秧苗、化肥等出现严重损失,达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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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出资不到位,拖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后,苍蓟公司工作人员被迫离开古浪县,博裕公司在苍蓟公司离场后在我方与苍蓟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迅速冒用苍蓟公司名义,与临夏张叶青的叶青公司恶意串通,形成假的买卖合同,将苍蓟公司草莓鲜果市场价值12元至14元每盒,以4元每盒且还包含包装材料费用出卖给张叶青的叶青公司,

这个价格不仅远低于市场价格还低于成本价格,属于亏本处理,而当时市场供不应求,这样的买卖明显是虚假、恶意的,目的是转移、侵占公司资产。即便这样,变卖价款一分钱也未到苍蓟公司帐上。

同时,博裕公司将库存冻果以203000元价格卖给了张叶青的叶青公司,这笔货款于2021年10月31日转入至苍蓟公司账户,于2021年11月2日又转回给张叶青,但库存冻果却消失不见。更可恶的是张叶青将价值几百万元的草莓秧苗全部收割拉走,只是说用于喂牲口,使苍蓟公司彻底丧失经营的基础。

在这些行为发生之时,博裕公司却假意要继续合作、解决纠纷,到蓟州区来与我方协商,因我方不知道上述事情的发生,还以为苍蓟公司资产还在,秧苗还在,这时双方在蓟州区老店车酒店达成《会议纪要》,约定由博裕公司将大棚数量补足到300座,降低租金,由我公司实际经营苍蓟公司,博裕公司不参与经营,公司冻果不经苍蓟公司法人同意不得处置,我方放弃索赔之前的各种损失,博裕公司补齐出资。《会议纪要》达成后苍蓟公司工作人员返回公司,但眼前的景象是库存的冻果没了,大棚的草莓鲜果及秧苗没了,大棚被占用,种上了蔬菜,实际上是大棚被转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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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问题还没解决的时候,博裕公司锁上大门,收回配套的冷藏库,断水、断电,将苍蓟公司人员又赶出经营场所,于是双方矛盾彻底激化,苍蓟公司和我方走上了维权之路。

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古浪县法院、政法委、公安局、武威市中级法院、政法委、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现在我们的维权之路上。

古浪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查明了苍蓟公司的鲜果、秧苗均被张叶青拉走处理,但没有立案,也没有给我方及苍蓟公司任何书面不予立案的材料,因为他们调查的目的指向的是我方及苍蓟公司人员有没有任何构成或可能构成犯罪的材料,而不是博裕公司,公安机关的介入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武威市政法委指派武威市检查察院介入调查,调查的很全面,形成的资料也很多,在我方人员与检察院工作人员接触时告诉我方大致的调查内容和结果,并给我方人员看了部分资料,但告知我方不能向我方提供,需法院调取。

我方及苍蓟分别提起诉讼,但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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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提起的博裕公司未按约交付大棚造成的前期损失及可得收益损失问题。

古浪县法院做出判决(2022) 甘0622民初942号判决书,武威市中院做出 (2023) 甘0622民初2388号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写明“以前损失放弃”所以前期损失不予保护,可得收益没有证据不予保护。

如前所述,《会议纪要》是产生在博裕公司隐瞒变卖资产毁灭性破坏经营秧苗,转租大棚的背景下,且放弃损失是建立在为博裕公司同时设定了多项义务,博裕公司根本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应公平、全面、合理审查,不应只抓住对博裕公司有用的一句话片面理解。

二、关于提起的要求博裕公司及张叶青支付损失赔偿问题。

古浪县法院做出 (2023) 甘0622民初87号 判决书,武威市中院做出 (2024)甘06民终602号 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与张叶青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张叶青已支付货款,不存在重新给付货款问题,与博裕公司使用苍蓟公司名义处分公司资产问题本案不予涉及。”

这里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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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买卖还是转租。如只是买卖,张叶青获得货物支付货款,买卖行为完成。为什么还要将草莓秧苗毁损栽种蔬菜?我方对现场进行拍照、视频,法官却说不能证实是租赁现场,试问,现场就摆在那里,如需核实去现场实地勘查即可,难道法官的举证要求是让我们将租赁场地搬到法院吗?这样的审判,这样的偏袒逻辑让人匪夷所思。

2.即便是买卖,是表见代理也要审查买卖是真实合理的还是恶意串通的吧,旺季赔本卖,卖方买方均应知情,不是恶意是什么?货款支付至卖方账户再转回至买方帐户,这能叫给付货款吗?这不是典型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吗?

三、关于断水、断电问题,锁大门问题。

古浪县法院做出 (2023) 甘0622民初1395号 判决书,武威市中院做出判决(2024)甘06民终182号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不能证明是哪方进行的断水、断电”,“博裕公司只锁了办公场所大门,不影响经营”。

水、电缴费账户均是博裕公司名义开户,不缴费用断水、断电是谁的责任不好查清吗,无法分辨吗?办公场所不能进入,工作无法进行,不影响经营吗?收回冷藏分车间,果实无法储存,还能经营吗?

四、我方在古浪县 (2023) 甘0622民初2388号 案件中,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在庭审前两次申请,庭审中当庭申请调取古浪县公安局、武威市检察院对双方以前纠纷的调查材料,古浪县法院法官顾迅、秦天珍拒不调取,我方要求调的是全部卷宗是对事实调查的笔录,而只选择性的调取了武威市检察院对政法委的回复函,这个函件没有对案件审理有任何作用,法院甚至说出,律师调查令也是可开可不开的,

这样的偏袒司法审判还能公正吗?我方多次反映,所有的回复均是信访不干预审判,你们可上诉后再申请等等,试问违法办案(法条摆在那法官不用法)不是信访要弄清的问题吗?一审中可以调取的证据为什么要让我方败诉后上诉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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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方通过了解和武威市检察院沟通,调取已经不在有意义了,因为武威市检察院的材料已经由几百页变为了几十页,整个古浪县的营商环境很糟糕,我方看来永无翻身之日了。

五、目前的情况是,顺京公司投了三百多万元血本无归,苍蓟公司还背负博裕公司几百万元租赁费,甚至在博裕公司转租、转移资产、断水、断电无法经营期间的租赁费法院均判令苍蓟公司支付,这是摆明了让顺京公司、苍蓟公司破产呀,不让每一分进入甘肃的投资款流出甘肃,天理何在?

举报人:顺京优品食品有限公司 刘广成

2026年 7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