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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6年第3期要目
【本刊特稿】
1.论刑事司法中的“查明事实”
朱孝清(3)
【理论前沿】
2.《生态环境法典》新能源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创新研究
孙佑海(23)
3.论创设WDO的底层逻辑与核心制度
杨东、乐乐(36)
4.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二阶结构与制度构造
冯洋(50)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司法解释的衔接及融贯
王歌雅(65)
6.夫妻家庭事务决定权平等研究
李洪祥(79)
7.家庭共同体的新时代特征及法律应对
王雷(92)
【法治论坛】
8.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形成机制
程龙(106)
9.数据要素市场中政府发展职能的范式转型及法治回应
王云霞(122)
10.被遗忘权的起源、嬗变与最新发展
李欣倩(136)
【青年论坛】
11.垄断协议责任体系中主观因素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陈沁心(147)
【本刊特稿】
1.论刑事司法中的“查明事实”
作者: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案件事实既是通过侦查、审查、法庭调查等行为查明的,又是通过证据认定的。刑事司法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体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有机统一、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辩证统一的真实观、最大限度符合案件客观真相的事实。根据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证据审查以“三性”为基本要素,总体上呈平面化结构。根据证据审查要素的不同性质,并使审查逻辑清晰,建议将“两力”入法,建立证据审查“两分格局”,并对“三性”内涵加以厘清或微调,使之与“两力”相协调。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依次为个别审查判断、比对审查判断、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主要为鉴别法、比对法、印证法、质证法、调查核实法、矛盾分析法、间接证明法。
关键词:刑事司法;查明事实;证据审查;证据“三性”;证明标准
【理论前沿】
2.《生态环境法典》新能源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创新研究
作者:孙佑海(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
内容提要:新能源产业爆发式增长与首批退役高峰的叠加,使废旧动力电池、退役光伏组件、退役风电机组叶片等新能源废弃物的环境风险凸显。我国通过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破解该领域长期存在的“责任模糊、标准缺失、监管乏力”困境提供了系统性法治方案。本文坚持解释论立场,以法典条文为核心,对新能源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进行体系化阐释。研究认为,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污染防治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协同,构建了“污染防治底线—主体责任体系—技术工艺规范—法律责任闭环”的四位一体规制逻辑。文章重点对第523条、第524条的污染防治底线规则,第978条、第979条的分类主体责任,第987条的技术工艺规范,以及第1223条的专属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学理解释,厘清了各条款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规制目标及其体系衔接。通过内部体系与外部的协同解释,旨在为法典相关制度的精准实施提供理论支撑,推动新能源废弃物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规范转型,最终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实现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新能源废弃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循环利用;法律解释
3.论创设WDO的底层逻辑与核心制度
作者:杨东、乐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合肥师范学院)
内容提要:二战以来,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以国际法为基础构建全球治理框架,形成了兼顾“全球南方”利益的国际秩序。然而,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全球治理的新疆域,智能体AI的兴起进一步凸显词元(Token)作为大模型语言处理等数据贡献的计量单位的制度意义,并推动全球数据价值链的重构。在“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下,传统国际组织沿袭工业经济时代“权利—自由”法律范式,难以回应数据价值创造及跨境分配等问题,其中,以WTO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僵局尤为典型。美欧等西方国家绕开WTO建立排他性区域规则,加剧数字贸易规则碎片化,削弱了“全球南方”依据国际法实现数字发展的基本权利。鉴于此,有必要创设尊重数据价值创造属性的世界数据组织(WDO),并在其框架下探索基于“共票”理论构建国际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弥合各国数字规则主张分歧,为传统国际组织转向“利益—价值”双元共生的新型数据全球治理范式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世界数据组织;词元;共票;国际数据收益分配;全球南方
4.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二阶结构与制度构造
作者:冯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是落实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义务的关键制度安排。该制度在结构上呈现前后衔接的二阶特征。第一阶登记确认公共数据资源的生成与所有权的国家所有,第二阶登记确认有限使用权并授权其流转。两个阶段的登记行为均具备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共同承载着公共数据资源确权、促进流通利用、提升法治化、标准化和安全化水平等功能。在具体制度构造上,需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明晰登记范围与登记方式,规范启动与变更程序等事项,并确立以登记生效主义为核心的效力模式,以期有效实现物权归属的安定性、交易流通的效率性与公权力运行约束等目标。登记制度需嵌入现行网络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框架之内,并与授权运营等机制实现制度协同,还需妥善处理与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等关联制度在实践中的并存、互补与竞合关系。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二阶结构;国家义务;制度构造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司法解释的衔接及融贯
作者: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追求与使命,是积极引领婚姻家庭法治观念、有序填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协调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引领婚姻家庭法治观念,应当倡导婚姻关系的忠诚性与责任性、维护婚姻关系的唯一性与合法性、协调婚姻关系的个体性与团体性、衡平婚姻关系的贡献性与补偿性;填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需要调整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财产关系、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责任承担、规范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财产给予、维护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的抚养利益;协调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则要维护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股权收益、调整放弃继承与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关系、细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职责、确定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所有权归属。实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司法解释的衔接与融贯,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进路。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制度延展;规范完善;协调适用
6.夫妻家庭事务决定权平等研究
作者:李洪祥(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长春人文学院法学院、吉林省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夫妻家庭事务的类型可以区分为人身性和财产性两大类,其权利的享有、存续和行使情况以夫妻地位平等为前提,同时又会影响夫妻地位平等的实现程度。吉林省调查数据显示,夫妻家庭事务决定权平等应体现为夫妻共同商议决定各类事务,而不是夫妻分别负责决定不同类别的事务,现实中夫妻家庭事务形成合意情况与法律期待达到的效果存在差距。因此,在夫妻人格独立、平等的前提下,有必要针对目前夫妻男女平等观念偏差、家庭本位理念不足以及法律制度操作性欠佳等问题,从夫妻表达真意、合意内容平等和法律特殊保护三个层次对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家庭事务予以法律回应,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和谐、社会更加稳定。
关键词:夫妻地位平等;家庭事务;决定权;夫妻合意;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平等
7.家庭共同体的新时代特征及法律应对
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时代背景下,身份法遇到一系列新难题,婚姻家庭领域家庭共同体理念受到一系列新挑战。家庭共同体面对的新挑战包括结婚率下降、晚婚、离婚率上升、婚姻短期化、低生育率、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照护、人口老龄化、独居化。需要认真分析婚姻家庭的时代特征并从中提炼出对身份法的变革新要求及身份法的新应对。家庭共同体在新时代遇到多元挑战,需要因势利导、多措并举、协同治理,法律应对、法律治理必不可少。婚姻家庭的新时代特征展现了婚姻家庭“变”的一面,共同体则展现了婚姻家庭历久弥新“不变”的坚守。
关键词:家庭共同体;时代特征;法律应对;身份法
【法治论坛】
8.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形成机制
作者:程龙(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为什么从宽、怎样从宽的讨论以外,存在着如何形成从宽量刑的疑问。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协商参与的过度弱化和司法机关职权主导的超强化,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形成机制被虚化。这样一方面无助于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有所削弱。上述问题源自从宽量刑形成机制的法理错位,具体而言就是认罚与从宽的关系错位、基本量刑与从宽量刑混同、程序从宽与量刑从宽关系模糊以及实体法制度供给障碍等。为建立一套可检验、实质性的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形成机制,有必要区分基本量刑与从宽量刑两个不同阶层。首先在不考虑认罪认罚因素下,与普通案件一样职权化地完成基本量刑形成;然后加入认罪认罚因素,在当事人充分参与协商的基础上完成从宽量刑形成。从而建立先标注“原价”而后再进行“折扣”的从宽量刑形成基本构造。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形成机制;阶层化量刑
9.数据要素市场中政府发展职能的范式转型及法治回应
作者:王云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要素市场的蓬勃发展对传统政府职能提出了深刻挑战,传统以秩序维护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范式在数据要素市场中陷入三重困境:数据利益配置失衡,数据权力施为失当,数据治理方式失调。究其根源在于政府权力底层逻辑的重构:数据利益结构从“私人与国家”的二元对立转向公共数据产权的多元共嵌;权力分配逻辑从做“减法”的限权转向做“乘法”的赋能;治理方式从确定性转向高度不确定性。这也推动政府职能实现结构性的跃迁:其目标从单一的“管理”“服务”走向与“发展”的深度融合,其模式从秩序行政、服务行政演进为发展导向型行政,其核心定位亦从秩序行政中的规制、管理,服务行政中的服务与协作,转向更加侧重于引导、促进与培育。这一范式转型最终在法律规范层面归结为理念、权利与义务的三重构造:以新发展理念为价值内核,以创设并保障数据发展权这一统合性法益为权利基础,以履行政府数据发展义务作为其运行的基础保障。为此,数据要素市场中政府发展职能的法治化实现路径包括:构建开放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机制;塑造协调均衡的政府数据权力规范;践行发展导向型政府数据治理方式。
关键词:数据要素市场;政府发展职能;法治化
10.被遗忘权的起源、嬗变与最新发展
作者:李欣倩(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被遗忘权的概念源自“遗忘的权利”,最初是指有犯罪前科的个人有权要求对其过往经历保持沉默。自数据保护指令95/46起,欧盟逐步赋予数据主体修改、删除和封锁数据的权利,奠定了被遗忘权的制度基础。2014年,欧洲法院经由“Google西班牙案”确认了被遗忘权,随后这项权利在GDPR第17条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细化。进入数字社会后,被遗忘权面临着多元价值的博弈与调和。“谷歌诉CNIL案”打破了欧盟在全球实施被遗忘权的设想,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更使得遗忘成为数字社会的例外。近年来,我国在数据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通过不断细化“通知—删除”规则提高个人对其数据的控制力。但是,被遗忘权有着删除权不可比拟的优势,它为数字社会平衡个人人格利益、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提供了绝佳的解决途径。尽管二者颇为近似,被遗忘权的建构仍有必要。
关键词:被遗忘权;遗忘的权利;删除权;信息自决权;数据保护
【青年论坛】
11.垄断协议责任体系中主观因素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
作者:陈沁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意图、过错等主观因素淡出垄断协议责任体系,胁迫因素在规范、实践和理论范式中保留,其内涵功能尚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自由意志作为预防目的和个体公正实现的共同基础肯定了主观因素的关键性,同时亟需从心理状态到规范期待的客观化途径以作用于责任体系。竞争自由是经营者基于自由意志决定交易条件的主观状态,也是竞争秩序的有机组成,在客观经济权力制约下表达,与个别化的主体行为衔接,以反垄断法对理性市场主体的合规范行为期待为尺度,故能兼顾行为违法性评价和主体可责性评价。立足规范目的,竞争自由限制的判断要素依赖客观化的经济证据和效用计算,为垄断协议成员间的责任区分提供清晰的分析范式和法理基础。
关键词:垄断协议;竞争自由;主观因素;法律责任
《法治研究》——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刊物,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点转载来源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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