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及汛期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省出现持续高温天气,并已进入主汛期。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和汛期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健全防暑防汛制度

用人单位是高温天气和汛期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高度重视高温作业和汛期劳动保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与防汛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的防暑防汛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劳动保护要求落实到位。加强高温防护、防汛安全等职业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及汛期避险等基础防护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预警,提前做好防汛应急准备和人员转移避险预案。

二、改善作业场所条件,营造安全清凉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及时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加强汛期作业场所和临时设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做好排水设施维护和防洪物资储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减轻高温劳动强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在暴雨、雷电、强风等强对流天气下,除参加防汛抢险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岗位外(作业时应确保劳动者有足够安全防护,并做好转移安置措施),用人单位应避免安排户外作业或高空作业,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落实高温津贴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依法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爱新业态劳动者,畅通维权服务渠道

平台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高温天气接单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齐高温防护用品,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温时段劳动者的身体消耗。在暴雨、雷暴、强风等极端天气下,优化接单模式,最大限度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劳动者在工作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或拨打“12351”“12333”等咨询热线进行反映和维权。

河南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