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海口市五公祠管理处发布通报,对某博物馆展出的一尊铜像疑似该管理处于2000年失窃文物这一线索,已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启动核查程序,正在开展相关核验工作。

此前,有网友在社交网络发文称,观复博物馆(北京)展览的一尊佛像与海南海口市五公祠于2000年被盗的文物宋末元初铸铜佛像相似。观复博物馆在社交网络发表声明称,其所展出的这尊古代铜罗汉像,为2005年于厦门市合法古玩市场征集文物展品时购得,已在北京的观复博物馆展出二十年之久。7月2日,观复博物馆查看网络信息获悉,铸铜普庵祖师坐像于2000年海口五公祠失窃,系国家重要文物,与该馆这尊罗汉造像近似,已第一时间核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新黄河记者从文博业内人士处获悉,无论是依法购买文物还是接受捐赠,博物馆既要鉴定文物的真假,也要理清文物的来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博物馆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该条例中,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观复博物馆的这尊罗汉造像确实为海口市五公祠被盗文物,那么观复博物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有销赃之嫌?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分析表示,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博物馆2005年于厦门古玩市场收购时,确实不知该造像为失窃赃物,且完整履行文博机构法定审查义务,不构成销赃,即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博物馆作为专业收藏机构,审查义务包含:核验卖家身份、文物流转记录、传承档案、是否为国有馆藏流失文物;完整留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卖家信息、入藏专家鉴定记录。若全部档案齐全、交易价格符合同期市场公允价、交易场所为合规古玩市场,无任何反常交易特征,仅因年代久远、信息闭塞无法知晓失窃事实,无主观过错,不涉及刑事销赃。但如果收购时明知该造像为失窃文物,或应当知晓却刻意忽略风险、未尽专业审查义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赃行为。博物馆作为专业文博机构,对国有馆藏流失文物具备高于普通民众的识别能力;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文物市场价、卖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未留存完整交易档案、刻意不核查馆藏失窃公示信息,司法机关可推定主观明知,可追究法定代表人、藏品征集负责人、采购经办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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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上的宋末元初铸铜佛像 右为网友贴出的观复博物馆所藏古代铜罗汉像

另外,也有网友提出疑问,观复博物馆是否知情不报?谭敏涛分析,当博物馆通过网友爆料、媒体信息,知晓馆藏文物疑似当年警方悬赏追查的失窃国有文物,立刻产生双重法定义务:第一,向属地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书面上报;第二,同步向海口警方、属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文物鉴定、溯源侦查。事件曝光后,观复博物馆第一时间发布声明、主动上报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鉴定、全程配合公安侦查,不构成知情不报,仅需履行民事返还义务。

谭敏涛解释,国有馆藏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私自买卖范畴,私下流转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国有馆藏失窃盗赃文物永久排除善意取得,无论流转多少次、流转多少年、买受人是否支付对价,原所有权人海口市五公祠、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均有权无偿追回,不受26年时间限制,博物馆必须无条件返还文物,经济损失仅能向当年厦门古玩市场出售方追偿,无权向文物原所有权人主张补偿。并且,博物馆严禁取得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藏品;收购失窃国有馆藏文物,本身属于行政违法,即便不涉刑,也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江丹

(来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