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宇 记者 孙苏皖)弟弟马某跟着中介看了商铺、签了字,最后合同却是哥哥签的,店都开了起来,中介把弟弟告上法庭。这到底算不算“跳单”呢?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件,认定马某构成跳单违约。

2025年7月底,马某受托为哥哥开店选址,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帮忙找铺面。中介带他实地看了一处商铺,双方签了《带看确认书》,写明:一年内,马某及其亲属、朋友等关联人,若私下与房东成交,均视为违约。

8月中旬,中介发现这间商铺已经开业了,经营者正是马某的亲哥哥马某某。中介认为马某存在“跳单”行为,于是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马某却认为:“房子是我哥租的,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只是把信息告诉他,他嫌贵自己去找房东谈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构成跳单违约,理由如下:马某委托看房的初衷,就是为哥哥物色经营铺面;看房后,他完整地把房源信息、租金报价告诉了哥哥;哥哥虽然是通过商铺张贴的转让公告联系到房东,但交易本质仍然依托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带看服务。

至于马某辩称“报价太高”“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确认的月租金与中介报价完全一致;转让费虽有小幅差异,但属于正常议价空间,不足以证明交易脱离中介独立完成。

综合看房目的、信息流转、签约时间、成交价格等事实,法院认定:马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促成交易,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跳单违约。

一审判决马某支付佣金及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跳单的前提下,双方达成调解,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