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用害怕,也不用恐慌,近年来因信用危机被金融监管部门(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的银行,我们可以参考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这也是近年来最为典型和完整的案例。2019年5月24日,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接管,该银行最终走向破产清算,成为全国首例通过司法程序完成市场化退出的商业银行。
什么情况下才会被接管?接管的原因是什么?
银行被接管有明确的法律触发条件,核心在于其风险状况已严重危及金融稳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接管的核心条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一般接管的具体原因,或者说“信用危机”在实务中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严重情形,这些也是接管的具体原因:一方面,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质量恶化:如贷款大量逾期、形成巨额不良资产,导致银行资本被严重侵蚀,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另一方面,大股东违法违规操控与资金占用:如包商银行案例所示,其大量资金被大股东“明天控股”集团违法违规占用,形成巨大资金窟窿,直接引发信用危机。再一方面,存在流动性危机与支付困难:银行无法及时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即出现“挤兑”风险或实际支付中断。或者公司治理完全失效,经营管理严重恶化: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控机制形同虚设,已无法依靠自身或市场力量恢复正常经营等等。当上述情形出现,且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到广大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时,监管机构为了阻断风险扩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就会依法启动接管程序。接管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具体到武汉众邦银行为何被接管,我们可以检索一下最近的新闻,比如其暂缓披露2025年年报:
比如其股东自身风险高企,股权频繁遭司法冻结,众邦银行的主要股东深陷债务危机,导致其持有的银行股权成为被执行的资产。根据第三方平台信息,武汉众邦银行有36次股权冻结信息:
而且观察其股东,很多都存在股权冻结,甚至是被执行人的情况。
其中第二大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持股20%)在2024年9月因债务问题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至于其不良贷款率、营业收入等等,咋也不是特别专业的,这里就暂不讨论了。
存款人和客户合法权益一般会如何进行保障?
在银行被接管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存款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一般可以通过多层次、制度化的安排得到优先和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必须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其一,储户有存款保险制度兜底。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我国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本息合计50万元以内,实行全额偿付。当出现银行被接管、被撤销清算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等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偿付(《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尤其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基金发挥了核心作用,比如通过参与设立蒙商银行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了业务平稳过渡和存款人权益。
其二,或者通过“收购承接”等方式实现业务连续性与权益无缝转移。这可能也是当前处置问题银行的主流方式,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客户的影响,比如由健康的金融机构或新设机构收购被接管银行的业务、资产和负债,客户的存款、贷款等合同关系将直接转移至承接方,服务不中断。如包商银行案例所示,相关分支机构的业务、资产、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后,其在未结司法程序中的主体资格也相应变更,确保了客户权利的延续性。
其三,如果接管无效,银行进入破产程序,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也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顺序仅次于破产费用(清算费用)及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这确立了个人存款人在清偿顺序中的优先地位。
后续会怎么发展?
接管并非终点,而是风险处置的开始。后续发展通常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接管期间及后续流程中,一般通常遵循以下有序步骤。首先,监管机构依法作出接管决定并发布公告,宣告成立接管组,全面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原管理层随之停止履职。其次,接管组承担起维持银行日常稳定运营的职责,同步开展资产保全工作,并对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清查。在此基础上,依据清查结果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其中优先考虑采取“收购承接”或重组方式化解风险。最终,根据处置方案的实施情况,一般就是这两种结局。
其一,接管成功的话,完成重组,银行恢复正常,接管结束(主要路径)。接管组将主导对问题银行进行彻底重组,目标是使其恢复健康、恢复正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尤其在接管期限内,若通过重组引入了新的战略投资者、剥离了不良资产、改善了公司治理,银行重新具备了持续经营能力,则接管结束,银行将回归正常监管轨道。
其二,接管失败的话,窟窿太大就启动司法破产程序,银行清算注销,完成市场化退出(最终选择)。如果经多方努力仍无法挽救,问题银行将依法退出市场。如同包商银行案例,在行政接管完成业务剥离和风险隔离后,对“壳”机构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此路径旨在“打破刚性兑付”,让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承担损失,实现风险的精准定价和最终出清,同时通过前期“收购承接”确保公众债权已获保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总之呢,中国对于出现严重信用危机的银行,已建立一套由“行政接管”先行干预,综合运用“存款保险基金”、“收购承接”等手段保障公众权益,并最终在“市场化、法治化”框架下实现“重组重生”或“有序退出”的成熟处置机制。尤其以包商银行为代表的案例表明,该机制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已成功实践了商业银行市场化退出的可行路径。对于存款人,尤其是个人储蓄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在法律原则、存款保险制度和优先清偿顺序的多重保障下,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维护,所以没必要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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