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纠纷里,不起眼的聊天记录竟能成为胜诉关键。某公司与合作方就货款问题对簿公堂,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抗辩,看似稳操胜券。但原告委托律师凭借聊天记录,成功扭转局面。
2019年至2021年,喀什某钢材贸易公司与中某建设公司、明某工程公司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钢材买卖合作关系。在这三年间,双方逐渐形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的交易习惯:喀什公司先行供货,事后补开发票,对方公司则在收到发票后的某个期限内支付货款。这种“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模式,在业内并不鲜见,靠的是彼此之间的信任与长期合作积累的默契。然而,信任并非总能换来对等的履约。2021年3月,喀什公司按照约定向两家被告公司供应了最后一批钢材,随后依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也顺利将发票进行了税务抵扣——这本应是付款的前奏。可谁料,这一等便是数月。货款如石沉大海,催款电话打了一遍又一遍,微信消息也发了几十条,对方要么以“资金周转困难”推脱,要么干脆不回复。面对愈演愈烈的欠款僵局,喀什公司最终决定不再忍让,正式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提起诉讼,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争议焦点迅速凝聚为四个核心问题: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欠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利息主张是否合法有据,以及保全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刘晟律师深知,这类案件的胜负往往不在于宏大法理,而在于细节证据的穿针引线。他围绕上述焦点,逐项展开举证和辩论:首先,他向法庭提交了双方过往三年的多份合同、供货明细清单以及此前已结清款项的往来凭证,用以佐证“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这一交易习惯的真实存在与持续稳定性;其次,他出示了每一批货物的签收结算单、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被告公司完成抵扣的税务记录,这些单据环环相扣,清晰还原了喀什公司已完整履行供货义务的事实。而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刘晟律师从容出示了一组微信聊天记录——从2021年4月至起诉前,喀什公司工作人员几乎每隔一两个月便向被告方发送催款信息,其中既有礼貌的提醒,也有措辞渐趋严肃的催告,甚至有对方承认欠款但请求“再宽限几日”的回复。这些记录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持续主张权利而多次中断,从未届满。至于利息和保全费,刘晟律师结合合同中的逾期付款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逐项计算并论证了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刘晟律师最为出色的工作,莫过于对证据链条的系统性梳理。他并未零散地提交单据和聊天记录,而是以时间为轴,以交易批次为节点,将每批货物的供货时间、签收人、发票号码、抵扣日期、后续催款记录一一对应,形成了一张清晰的证据网络。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不仅承载了催款的事实,还忠实记录了双方从正常对账到逐渐产生分歧、再到反复交涉的全过程。这些文字信息与书面结算单、发票相互印证——例如某一笔催款中提到的“3月那批货的发票你们已经抵扣了,货款什么时候付”,恰好对应上了此前提交的发票抵扣凭证。这种严密的相互佐证,使得被告方任何试图割裂事实、断章取义的抗辩都显得苍白无力。最终,合议庭全面采纳了刘晟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明某工程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相应利息以及喀什公司已垫付的保全费用;若明某工程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由中某建设公司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一纸判决,为委托人成功追回了共计158476.49元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不算惊天动地,却给广大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在日常交易中,证据留存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而是未来维权的生命线。供货单、签收结算单、发票、付款凭证,乃至每一条微信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法庭上扭转乾坤的关键。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欠款纠纷,企业应当及时、持续地催款,并注意保留每一次催款的痕迹——无论是发送催款函、短信还是微信消息,都能有效中断诉讼时效,避免因“躺在权利上睡觉”而丧失胜诉权。
刘晟律师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他展现出对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从证据收集阶段的悉心梳理,到庭审辩论时围绕焦点层层推进,再到巧妙运用微信聊天记录等看似琐碎却极具证明力的细节,最终为委托人挽回了近十六万元的损失。整起案件的处理过程,既体现了一名诉讼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也折射出他负责任、重细节的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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