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城镇燃气领域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前言
为坚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示范警示作用,推动形成燃气行业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以公开曝光倒逼责任落实,市住建局梳理了近期发生的4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娄底市娄星区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擅自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案
娄底市住建局燃气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娄底市娄星区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碧桂园豪园小区路面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分布情况,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施工人员挖掘作业时损坏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大量泄漏。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恢复毁损的燃气管道并移送城管部门处罚,2026年4月城管部门依法对娄底市娄星区景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陆万伍仟元。
案例2:娄底市新化县吉*液化气有限公司
香*供应站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
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案
2026年2月20日,新化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新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暗访检查,指出石冲口香*液化气供应站2026年入户安检工作未落实。
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款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依据本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在规定限期改正并移送城管部门处罚,城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壹万两千元。
案例3:娄底市新化县尹某非法运输
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尹某驾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民用面包车擅自到新邵县充装瓶装液化气,面包车违规装载并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YSP-15KG型号实瓶13瓶,在石冲口镇大团村天龙山组被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获。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尹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步将该案移送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4:涟源市湄江镇李某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
2026年4月1日下午,李某驾驶牌照为湘KE0L28皮卡车非法运输17瓶满气液化石油气,沿涟源市湄七公路至涟源市金鸡煤矿,行驶至涟源市湄江镇栗山社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是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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