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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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受刑(剧照)

元朝大德、延祐年间,江浙行省平江路吴江州(今江苏苏州一带)境内发生了一桩抢婚案。

这桩案子之所以引人注目,倒不是因为什么惊天动地的罪行,而是它牵扯出了一连串问题:换亲、悔婚、抢亲、再嫁,以及一个让各级衙门都头疼不已的难题——已经抢来的媳妇,到底该判给谁?

故事要从皇庆元年(1312年)说起。

吴江州有两户人家,一户姓徐,户主叫徐千三;一户姓丁,户主叫丁庆一。两家都是普通百姓,家境谈不上富裕,但日子也还过得去。

这年二月,徐千三请了媒人说合,想娶丁庆一的女儿丁阿女给自己的儿子徐伴哥做媳妇。

丁庆一呢,也想帮自己的儿子丁阿孙说一门亲事,恰好徐家也有个女儿。

两家于是一合计,干脆来个“交门换亲”:徐家把女儿徐二娘嫁给丁家的儿子丁阿孙,丁家把女儿丁阿女嫁给徐家的儿子徐伴哥。

如此一来,两家各得儿媳,各嫁女儿,省了媒人钱,也省了聘礼的周折。

双方各自收了聘财,立了婚约。

在当时,换亲在民间并不罕见,尤其是家境不太宽裕的人家,用这种方式解决儿女婚姻,既省钱又省事。

徐千三和丁庆一都觉得这桩买卖划算,两家从此成了亲家,关系自然更近了一层。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延祐元年(1314年),吴江州一带遭遇水灾。河水泛滥,淹没田禾,庄稼颗粒无收。百姓缺粮少食,度日如年。

徐、丁两家本就没什么积蓄,这一来更是雪上加霜。

活下去比什么都重要。在这种光景下,两家坐在一起商量,都觉得当初结亲的约定眼下实在无力兑现,饭都吃不上了,哪还有钱办婚事?

于是双方立下“合同文字”,白纸黑字,正式解除婚约,各自收回聘财。两家的儿女亲事,就此一笔勾销。

丁庆一是个务实的人。女儿丁阿女既然已经退了亲,年纪也不小了,总不能一直养在家里。

延祐三年(1316年)九月,他又把女儿许配给了倪福一。这次没有换亲的周折,就是寻常的嫁娶。聘财收了,婚约定下了,只等择日过门。

丁庆一以为,事情到此就该尘埃落定了。

可他万万没想到,两年前那桩换亲的事,有人还没放下。

延祐三年十二月初七,一个寒冷的冬日。

徐千三带着妻子阿丘、儿子徐伴哥等人,驾着小船,直奔丁庆一家。他们的目标很明确——丁阿女。

这一天,离丁阿女和倪福一正式成亲的日子已经不远了。丁家上下正在筹备婚事,谁也没想到徐家的人会在这个时候闯进来。

徐伴哥等人不由分说,强行将丁阿女抱上船,驾船离去。丁庆一阻拦不及,只能眼睁睁看着女儿被抢走。

徐伴哥把丁阿女带回家后,不顾礼法,强行与她成了婚。

消息传开,吴江州上下议论纷纷。有人同情丁庆一,说他女儿可怜,刚许了人家又被抢走;

也有人觉得徐家做得不对,婚约都解除了,凭什么又来抢人?

还有人替倪福一鸣不平:聘财都下了,媳妇却被人抢了,这算怎么回事?

丁庆一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告到了官府。

案子到了理问所(布政司下分属单位,管刑名)。官员们翻阅案卷,发现这事棘手得很。

理问所找到了一个可以参考的先例: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三月,中书省户部曾处理过一个案子——白玉告胡兴强行抢走他的女儿白满儿,跟胡家儿子成亲。当时户部的判决是“断令离异”。

按这个判例,徐伴哥抢了丁阿女,理应判离,丁阿女要许给倪福一。

但是皇庆二年(1313年)七月,中书礼部又曾下过一道政令:今后凡是女子已经许配他人并收了聘财后又反悔的,女子仍归前夫不得判离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丁徐两家婚约虽然已经解除,但徐伴哥经常去丁家送节礼,丁家也收了,等于默认婚约仍然有效,现在将女儿嫁人,算悔婚,过错在丁家,所以应该判丁阿女与徐伴哥婚姻有效。

理问所让吴江州先议一议。吴江州的官员们讨论来讨论去,也觉得为难:徐伴哥是强行娶了丁阿女,如果按丁家悔亲来处理,判两人继续在一起,和之前的判例不太吻合。

可如果按白满儿的例子判离异,丁阿女就难免要再嫁他人——先许给徐伴哥,又许给倪福一,再被徐伴哥抢走,如果判离,一女连适二夫,传出去实在不好听而且丁家后来的确收了徐家节礼,有悔婚嫌疑。

更让官员们担心的是吴越一带的风气。江南之地,民风向来有股子泼辣劲儿,如果这次判了徐伴哥得逞,恐怕以后大家都学着抢亲。今天你抢我的女儿,明天我抢你的媳妇,那还得了?

兹事体大,理问所官员们不敢擅自做主,理问所只好向上级请示。

案子一路往上送,从吴江州到平江路,从平江路到江浙行省,再从行省送到了中书省,最后转到了礼部。

礼部的官员仔细研究了案卷,给出了最终意见。

首先,他们梳理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丁庆一和徐千三当初是“互受聘财,各以男女交门换亲”。后来因为缺粮,双方写下了休书,解除了婚约。

徐伴哥虽然之后又去送过“节礼”,但始终没有正式通知丁家、征得对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他强行把丁阿女抢回家,自行成婚,于礼不合

不过,徐伴哥的罪行已经遇到皇帝大赦,得到了赦免。

现在的问题不是罚不罚徐伴哥,而是这桩婚事算不算数。

礼部的结论是:如果判离异,必然导致一个女子先后嫁给两个丈夫,这实在不合适。

权衡之下,不如让两家“依旧换亲”——维持最初的约定,徐伴哥娶丁阿女,徐二娘嫁丁阿孙。

至于倪福一给的聘礼,丁家要如数退还给他。

本文资料来源:《元典章》卷四《丁庆一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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