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实务研究系列|第1篇:犯罪行为发现地
个案裁判认可“被害单位发现泄密的地点”作为犯罪结果地,但该认定不宜脱离具体事实泛化适用
阅读提示
如何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初争取对权利人更为有利、同时经得起程序审查的管辖地,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策略问题。李营营律师团队结合公开裁判文书与办案经验,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形成系列文章。本文聚焦第一个连接点:犯罪行为发现地。
裁判要旨
在本案具体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可被害单位在惠州发现机密文件泄露并报案,据此认定惠州属于犯罪结果地,进而肯定惠州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但从现行一般规则看,“犯罪行为发现地”并非当然、独立的法定管辖连接点,仍应结合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等事实进行实质判断。
01现行管辖规则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侦查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将“犯罪地”区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适用提示
上述规范并未将“发现犯罪行为的地点”单列为普遍适用的管辖连接点。因此,报案地、线索发现地能否取得管辖,应以其是否同时构成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指定管辖依据为核心。
02案情简介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王青入职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2016年,王青从华星公司离职后,进入重庆市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公司”)工作。
因惠科公司产品实验出现异常,郑博鸿(另案处理,已判决)需查询异常原因。王青将其在华星公司获取的未公开《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所包含的PI不沾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在郑博鸿所在部门的微信群内共享;郑博鸿随后在排查异常时使用了该技术信息。
经司法鉴定,《PI不沾—CFITO改善报告》中的四个方面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关商业秘密被侵犯给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688,664.81元。
2016年1月11日,位于惠州市仲恺区的TCL集团总部通过监控发现,百度文库网站出现华星公司技术领域的机密文件。
TCL集团随后向惠州市公安局报案。惠州市公安局指定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管辖,侦查终结后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王青及其辩护人提出,惠州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020年7月,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青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青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9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州市公安机关及后续司法机关是否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04法院裁判观点
惠州中院认为,华星公司系TCL集团的子公司。TCL集团在惠州市仲恺区发现华星公司的机密文件被泄露并报案,本案犯罪结果地发生在惠州市,因此惠州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管辖错误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05律师评析一、从公开文书看,本案与惠州的传统管辖连接并不典型
华星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光明区,王青任职的惠科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公开裁判文书未完整披露王青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也未显示其在惠州实施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王青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二审中持续提出管辖异议,也从侧面反映出本案管辖连接存在争议。
二、线索发现地与涉案犯罪行为之间仍需建立证据联系
TCL集团在惠州发现网络平台存在涉案技术文件泄露,是本案启动报案的重要事实。但仅从公开裁判文书,尚难确认网络平台文件与王青被指控的微信群披露、使用行为之间的具体对应关系。因此,认定发现地同时属于犯罪结果地,应当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本案犯罪对象被侵害、损害结果形成等事实存在实质联系。
三、母公司所在地或报案人所在地本身并非当然的犯罪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均有权报案、控告或者举报;但有权报案不等于报案人所在地当然取得管辖权。即使TCL集团位于惠州,也仍需回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指定管辖等法定依据进行判断。
四、本案裁判结论具有个案性,不宜直接概括为普遍规则
本案裁判将被害单位发现泄密的地点纳入犯罪结果地,并据此肯定惠州管辖。这一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管辖连接点的扩张理解,也说明权利人在报案阶段主动梳理连接事实具有现实意义。但在其他案件中,若仅有“在某地发现线索”而缺乏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与该地的实质联系,仍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移送管辖或者管辖异议风险。
06实务操作提示先制作“管辖连接点清单”
分别列明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生产、销售、损失发生、数据服务器、犯罪嫌疑人居住等地点,并为每个地点匹配证据。
固定“发现过程”,但不要止步于“发现地点”
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取证、平台记录等方式固定发现过程,同时继续证明发现内容与涉案商业秘密、被控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
区分报案便利与法定管辖
在权利人熟悉的地区报案具有沟通和取证便利,但立案机关最终仍需说明法定管辖依据。报案材料中应主动写明该地为何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
预先准备管辖争议应对方案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通常跨地域、跨企业、跨数据载体。正式报案前,应同步评估多个潜在管辖地,准备移送、协商或者申请指定管辖的备选路径,避免案件在程序争议中长期停滞。
07案例与法规依据
《王青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案号:(2020)粤13刑终3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专业背景介绍
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xx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某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入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要旨摘要。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
本文仅作专业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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