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交易罪深度解析:从“话术”到“威胁”的法律边界
一、罪名概述:市场秩序的最后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等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本罪只能发生于经营或交易活动之中,这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自愿、平等、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强迫交易罪的设立正是为了维护这一准则,为市场秩序守住最后的法律防线。
二、立案追诉标准: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三、“威胁”的实质认定:话术与犯罪的边界
手段是否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或威胁”标准,是构成本罪的核心前提。“暴力”相对容易理解,而“威胁”的认定往往产生歧义。“威胁”的字面含义是用威力逼迫恫吓使人屈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威胁”应当作实质解释,不宜照本宣科地根据汉语词典来认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没有超出语义的字面含义,就是法律允许的。
(一)“话术”与“威胁”的界限
单纯的“高压话术”——如夸大效果、制造紧迫感、反复劝说、利用客户不好意思拒绝的心理——虽然在道德层面可以商榷,但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威胁”的强度。此时,客户仍有拒绝和离开的意志空间,此类行为应被归入商业营销范畴。辩护的关键,在于将行为严格界定在“话术”而非“威胁”的范畴内。
(二)“软暴力”威胁的认定
然而,如果话术中包含了对被害人个人安全、名誉、隐私等造成紧迫忧虑的内容,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威胁,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手段”,其暴力程度应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包括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
(三)典型案例:美容行业的“软暴力”陷阱
近年来,美容行业强迫交易案件频发,成为“软暴力”威胁的典型场景。
案例一:广州荔湾美容院“扁平疣”骗局。某美容美发店经营者洪某雇佣店员将顾客诱骗至店内厢房,以顾客身上长有“扁平疣”具有传染性应立即处理为借口,在隐瞒服务总价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服务。当顾客拒绝支付高额费用时,店员即采用言语恐吓、阻止穿衣、限制离开等方式胁迫顾客扫码付款,甚至逼迫顾客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借贷付款,并强制顾客签署“自愿消费”服务单甚至录制“自愿消费”视频。法院认定该系列行为虽未采取传统暴力方式,但已构成完整的心理胁迫链条,实质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属于典型“软暴力”威胁。
案例二:长汀连锁美容店“免费体验”骗局。周某、曾某以“免费进行皮肤检测”为名邀客进店,顾客使用乳白色膏体后皮肤会不同程度变黑,有时还伴随红肿、刺痛等“过敏”症状。店员以发炎过敏、毁容烂脸乃至身体损伤等后果恐吓顾客,使顾客违背真实消费意愿购买门店产品及服务。自2021年7月以来,该连锁美容店在全省范围内的投诉多达200起,最终查实65名被害人,涉及强迫交易次数上百次。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周某、曾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十一个月。
案例三:上海嘉定纹眉“升单”陷阱。店长朱某某授意美容师采取威胁手段,强迫52名被害人接受“升单”加价服务,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店内录音显示,店长曾公然指示员工用护手霜替代麻药,故意加剧顾客疼痛感,以此逼迫顾客加价升级项目。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案例揭示了美容行业强迫交易的共同特征:以免费或低价为诱饵、以制造健康恐慌为手段、以封闭空间为场景、以心理强制为目的,形成“虚构病情—场景控制—话术胁迫—签单收款”的固定作案模式。
四、强迫交易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在美容等消费纠纷高发行业,欺诈手段与威胁手段往往并用,如何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民事欺诈,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命题。
认定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应结合对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消费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行为、被害人人数、交易金额及对美容行业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主要以威胁手段实现交易的,不属于民事欺诈。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民事欺诈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自愿”作出交易决定;而强迫交易则是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直接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使其在心理强制下“被迫”作出交易决定。如果行为主要以威胁手段实现交易,即使伴随欺诈成分,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非民事欺诈。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情节特别严重”未作明确量化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判断。对于强迫交易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犯罪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数多寡、犯罪数额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妥当作出认定。
(一)参考案例
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王某等人强迫交易案》中,被告人以赠送小礼品、提供免费皮肤测试等为名,将79名被害人骗至会所,以不付费购买护肤用品或不进一步处理会导致毒素回流、毁容以及阻拦离开等方式恐吓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34.5万元,最终判处王某等18人八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二)最新司法实践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张某剑强迫交易案入选。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剑作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2015年至2018年间,以不向其购买水泥、沙土等装修材料就不能进场装修为由相威胁,强迫多家商户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装修材料,强迫交易数额共计92万余元。法院认定其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迫交易数额达92万余元,结合威胁手段、侵害对象数量及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足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关于量刑升档的审查,司法实践中还需重点关注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强迫交易是否达到6次或6人以上、交易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2倍以上等关键指标。
六、强迫交易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与抢劫罪的区分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的,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二)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采用上述手段,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与诈骗罪的区分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多种手段并用,构成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七、结语
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威胁”的实质标准——既要防止将正常的商业营销话术不当入罪,也要避免对实质上的“软暴力”威胁视而不见。从“话术”到“威胁”的跨越,关键在于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丧失意志自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强迫交易的手法也在不断翻新。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胁迫,到美容行业的“软暴力”陷阱,再到网络平台的坐地起价,强迫交易罪的适用场景正在不断扩展。司法机关在个案中需要结合犯罪手段、被害人数、交易金额、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既不放纵犯罪,也不过度扩张刑罚的边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对于消费者而言,面对“免费体验”“低价引流”等营销手段,保持警惕、保留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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