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资经营主体、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广大农户及相关植保服务组织: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氧乐果等四种高毒农药的通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停止销售、使用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四种高毒农药制剂(以下简称“四种高毒农药”)。为严格落实国家农药管控政策,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防线,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行为,现就全面禁售、禁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晰管控要求,落实禁控规定
为严格落实国家高毒农药管控要求,全域实行分级管控、全面清零,压实经营、使用双主体责任,规范农药流通及农事用药行为。
(一)生产环节全面禁停。自2024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四种高毒农药制剂相关登记已全部撤销,全国范围内已全面禁止生产上述农药产品,无合规生产渠道及产品流通资质。
(二)经营使用全域禁用。自2026年6月1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四种高毒农药的采购、销售、陈列展示、线上线下流通、赠予、田间施用等一切经营和使用行为。各农资经营主体需彻底清理库存、关停销售渠道,各类种植经营主体、农户及植保服务组织严禁采购、留存、施用上述禁用农药。凡此前自行留存、剩余的四种高毒农药,相关使用主体须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备上交,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置。严禁私自处置、藏匿、违规使用。
(三)规范农事用药管理。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事作业时,必须从正规农资经营门店选购合规、低毒、安全农药,妥善留存购买凭证,规范建立完整农事用药记录,实现用药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
二、压实经营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辖区所有农资经营门店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整改,从严落实源头管控要求,杜绝禁用农药流通流转。
(一)全面自查清零,按期报备台账。各经营主体须立即开展库存农药拉网式排查,全面清查店内、仓库及线上店铺所有在售、库存产品,对四种高毒农药立即全部下架、撤柜、停止陈列及一切销售经营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库存产品数量、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书面上报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完善自查记录、报备凭证、库存台账,全程留存备查,线上销售渠道同步彻底清理关停。
(二)规范库存管理,合规处置残余。排查梳理出的四种高毒农药剩余库存,严禁私自售卖、转运、藏匿、丢弃、混入生活垃圾或擅自施用。所有残余库存须在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下统一封存、集中规范存放,按要求按期移交指定专业机构开展无害化处置,杜绝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
(三)严控进货源头,推广替代药剂。各经营主体从即日起严禁采购、接收、囤积四种高毒农药,全面梳理完善进销货台账,从源头彻底剔除禁用农药品类。同时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广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绿色环保的合规替代农药,常态化为农户提供科学购药、安全用药、合理配比的技术指导,保障农业生产正常开展。
三、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追责
自2026年6月1日起,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经营、流通、使用四种高毒农药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一)经营主体违规责任。对违规购进、销售、流转、藏匿四种高毒农药的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农药、违法所得及涉案经营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涉案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但不再符合经营条件、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使用主体违规责任。对违规使用四种高毒农药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剩余禁用农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使用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违规用药造成农产品质量不达标、人畜中毒、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依法从严从重追责,全程开展溯源核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要高度重视高毒农药禁售禁用管控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到位。自觉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特此通告。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
来源: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