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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为了便宜买了经济适用房,借了朋友的名义。现在合同被认定无效,房子没了,钱也拿不回来吗?”

这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最担心的问题。靳双权律师明确指出:合同无效不等于血本无归。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中,出资人安先生以被告夏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并持续偿还贷款十余年。后夏女士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安先生腾退房屋。虽然法院最终可能认定借名合同无效,但靳双权律师通过申请房屋现值评估、系统梳理出资证据、论证双方过错比例,成功为安先生争取到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大额折价补偿,远超原始出资额。

靳双权律师特别提醒: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存在一个关键时间节点——2008年4月11日。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借名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在此之后签订的,可能因违反政策被认定无效。但无论合同是否有效,专业的律师都可以帮助您在复杂的局面中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