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悲剧了!湖南株洲,63岁老父被三级智力残疾儿子持羊角锤砸来,夺锤争抢中用锤角连击儿子头部致其死亡,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男子,男子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袁平和妻子颜某育有一子袁某,袁某天生三级智力残疾,思维、行为异于常人,平日喜欢在外捣乱,在家也常跟父亲袁平起冲突,而且是不按常理出牌的那种冲突。
邻居唐某的证言说得很直白:袁某不听话就打父亲,有时候还拿刀、拿锄头追着袁平打,袁平平时蛮看重这个儿子,有好吃的都先给他,但就是管不住,一说他他就翻脸动手。
另一名村干部刘某也证实,袁某宝里宝气(当地方言,指脑子不太灵光),在家常因被教训与父亲扭打,袁平占不到上风。
也就是说,这个家早有父子互殴的前科,袁平对儿子的疯劲儿心知肚明——这也成了后来法院判断他应当明知防卫强度对比的重要依据。
事发当天早上6点多,袁平像往常一样准备骑车去市区做木工活,推出门一看,车打不着、部件松脱,明显被人动过,他心里有数:八成是袁某拿车子撒野弄坏的。
他把助力车推回堂屋,顺手从工具箱里取出修车用的羊角锤和一字螺丝刀,试了两下修不好,就把羊角锤和一字起塞进助力车左侧挡泥板的帆布兜里,转身进屋。
妻子颜某见他这么早又把车推回来,随口问:咋不去做事?袁平嘟囔了一句:车子被儿子搞坏了。这句话,点燃了一切。
颜某一听是儿子弄坏谋生工具,走到饭桌边对着袁某骂了几句,袁某被亲妈当众数落,当场炸了:抄起手里吃饭的瓷碗,狠狠朝母亲颜某砸过去!碗没砸中人,啪地碎在地上。
袁平看见儿子拿碗砸亲妈,一股火窜上来,打了他一嘴巴,这一巴掌打下去,袁某不干了,他立即挥拳打向父亲,父子俩推搡了两三个来回,谁也没讨到大便宜,但场面已经乱了。
接下来是最关键的转折点。袁某突然松开手,从父子俩和四方餐桌的间隙挤过去,直奔堂屋门口停着的助力车,弯腰把袁平刚刚放进去的那把羊角锤掏了出来!
袁某双手握住羊角锤木柄,将锤头朝上、羊角端朝向父亲,举锤就朝袁平砸过来——不是比划,是真砸。
眼看锤子劈头盖脸下来,袁平本能向前一迎,左手死死抓住袁某的右手腕,右手顺势攥住羊角锤木柄中段,两人各抓锤子一端,较上了劲。
袁某体力处于下风,被父亲制住手腕、锤柄也被上半截控住,但他不肯松手,仍试图把锤往父亲方向推,而袁平凭借木工的手劲和成年男性的力量优势,用力将羊角锤羊角端朝袁某头部撞击数下。
僵持打了几分钟,袁某身子一软,侧着倒向助力车后座再滑到地上,头部恰好磕在脚踏旁,地上很快洇开大约一个手掌大小的血泊。
看到儿子倒地流血、叫头痛,袁平转身出了家门,骑上另一辆车去株洲市区上工,他在供述中说:怕松手他会打我,所以一直没放,看他倒了我就走了。
颜某慌了,立即拨打120,约上午9点10分,袁某被送进医院急诊:头右部打伤后流血1+小时,休克血压,头皮多处裂伤,CT提示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
9点50分转入神经外科ICU抢救,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最终于当晚21时许因脑疝形成、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颜某将袁某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这起命案当年未刑事立案,直到近十年后因故重新启动侦查,起诉书指控:袁平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触犯刑法第234条第2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袁平辩称:①无伤害致死主观故意;②属正当防卫甚至特别防卫(儿子持锤行凶属正在进行的行凶);③坦白、配合交工具、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过错,应从轻。
检察院反驳:防卫须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袁平在已控制锤子、对方体力明显弱于己方的情况下,连续用锤角击打头部致死亡,远超制止侵害所需强度,不属正当防卫。
法院怎么看?
第一,袁平遭遇儿子持羊角锤攻击时夺锤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反击针对侵害人本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四要件前提。辩护人“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
第二,但袁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理由:袁某系三级智残,体力明显弱于作为正常成年男性且是职业木工的袁平;争抢中袁平已控制锤柄上半段并抓住儿子手腕,实际上已压制住对方的攻击能力,此时只需继续控制、夺下工具或适度推挡即可制止侵害。
而袁平选择用力将羊角锤羊角端朝袁某头部撞击数下,致十三处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防卫手段(用金属锤角反复击打头部致命部位)、强度(连续多次)、后果(死亡)与不法的侵害强度(智力残疾青年持锤但未实际砸中、被部分控制)之间存在明显失衡,超出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且造成死亡这一重大损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且袁平具有坦白、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判决袁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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