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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1日17时50分,孙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徂徕山环山路行驶至房村镇黑石埠村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致周某某受伤。
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乡村路口视线受限,驾车途经务必减速慢行,时刻留意路边行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行人横穿道路前要仔细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再通过,切勿随意横穿马路。机动车、行人各行其责,多一份观察、多一分礼让,才能避免碰撞事故,保障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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