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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城融媒)

近年来,鄂城区凤凰街道居民周某某,以同一信访事由,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湖北省信访局等部门越级信访、重复信访。

在与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或救助协议,并领取所有款项,同时作出息诉罢访承诺后,周某某仍不听劝阻和教育,继续就已解决的同一事由进京赴省访,累计多达30余次。

周某某在重要时间节点,多次通过缠访、闹访、越级访等方式以访施压,无事生非,任意滋事,并借机敛财,严重扰乱了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6月19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某在信访活动中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2026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法规链接

1.《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四条

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到省级机关、单位走访有关文书或相关证明的,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依法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维权绝不能“越界”。公民必须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逐级、有序、文明、理性表达正当诉求,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任何形式的非访、缠访、闹访、扰序滋事等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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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平安鄂城

编辑| 魏晨曦

责编| 程 瀚

主编 | 吕雪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