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入社费、落户集体、法院确认成员身份……当所有法律要件均已齐备,甚至仲裁与判决均已生效,农户康某朝,康某土两户却依然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二轮承包地。从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启动至今,跨越二十余年的维权拉锯战,折射出农村土地权益保障在“最后一公里”的现实困境。
时间回溯到1988年10月,康某朝的父亲康某土一家五口将户籍迁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儒江村,此前康某土一家是山区农民,因当时儒江村所属的街道工业发达,农业稍显落后,为了完成粮谷任务和缴纳农业税,让作为农业大户的康某土一家从山区迁来儒江村振兴农业。
次年9月,该户按照当时的村规民约,向村集体缴纳了1000元“入社费”,并取得了村里出具的正式收款收据,收据上载明:“交款人为康某土、款项内容为入社费、种田落户、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等字样。康某土一家以此换取了落户及种田的资格。
事件转折发生在1999年11月。当时儒江村启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明确承包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截止日为1999年11月15日。此时已经分户独立的康某朝及其妻子、两名女儿,共四人户籍均合规落在儒江村,完全符合当时的承包条件。但康某朝,康苗土两户在此次承包中被“遗漏”,未分到任何土地。为此,康某朝户,康某土户2户曾多次在当地上访反映,但该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由此埋下了长达二十余年的纠纷隐患。
二、漫长的司法确认之路
面对权益受损,康某朝,康某土两户开启了漫长的维权程序。2018年,两户就土地补偿款问题提起诉讼,要求儒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康某朝,康某土两户各按股权分配大寨地土地补偿款45000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依法确认康某朝户,康某土户具备儒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集体资产分配权益这一判决,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其“村民”的合法地位。
2025年1月,康某朝,康某土两户向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分配二轮承包土地。三个月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儒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须在五日内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核定承包土地面积为4.687亩。
三、生效文书为何难敌“推诿”?
本以为胜诉裁决能终结纷争,但执行过程却阻力重重。2025年4月,儒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康某朝,康某土两户无权承包,要求撤销裁决书,理由包括“入社费未缴纳”、“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村内土地已被征收,已无承包土地”。
然而,这些抗辩理由在随后的司法审理中被逐一驳回:
关于身份与缴费:法院查明,康某朝,康某土两户持有入社费收据,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集体成员身份,合作社的否认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如还钱、赔损),而不适用于物权本身。
关于土地征收:合作社声称土地已征收,却未能提供合法的征收审批文件予以证明。
2025年8月,宁波市奉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对方虽提起上诉,但于2025年12月自愿撤回。至此,一审判决生效,仲裁裁决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4、 现实困境:法律定论与执行僵局
尽管法律文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确认了康某朝,康某土两户的合法权益,但截至目前,儒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落实具体的承包地块。
从1988年落户至今,他们扎根儒江村生产生活,履行了村民义务,但应得权益却未能得到保障。即便手握多份胜诉文书,依然面临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地”的尴尬局面。
我们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积极介入,监督生效裁决落实,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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