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咸宁6岁女孩小诺在舞蹈培训机构练习“下腰”导致截瘫。经多年诉讼,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培训机构承担全责,扣除已垫付款项,赔偿小诺164万余元。
近日,小诺母亲刘女士告诉记者,诉讼期间,涉事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多次转移财产,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再审判决作出后,她曾多次申请执行,但截至目前仍有50余万元赔偿款尚未执行。
小诺摔倒在地 受访者供图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8年7月,刘女士给女儿小诺在湖北咸宁市通城县爱尚舞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舞蹈培训。刘女士介绍,2019年9月21日,当时6岁的小诺在培训中心练习“下腰”动作时摔倒,由于脊髓损伤导致截瘫。
2021年9月,刘女士将爱尚舞培训中心及其经营者杜某、毛某诉至通城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诺父母共同负担40%,杜某、毛某共同负担60%,赔偿97万余元。二审法院判决杜某、毛某共同承担70%责任,赔偿112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杜某、毛某承担10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3万余元,扣除已垫付86795元,余款164万余元。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起诉杜某、毛某立案当天,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被法院驳回。随后,对方从银行取走大额现金并转卖房子,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刘女士将爱尚舞公司起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请400余万元财产保全,被法院驳回,后杜某、毛某开始转移其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
2021年9月,毛某从其名下银行卡共取现88万元,其中将30万元转存于其亲戚名下卡内、还房贷29万元及用于其他开销。2018年,杜某、毛某按揭贷款购买银山金城处的房产,2021年9月,毛某提前还清房贷后,两人将该房产转移至杜某母亲徐某某名下,并办理房产证。2021年10月,毛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轿车过户至其姐姐名下。
2023年6月,杜某在武汉二手车市场贷款83600元,购买一辆宝马X3小型汽车上户在其妹妹名下。同年10月9日,刘女士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日,通城县法院责令杜某、毛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责令二人立即履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同年12月13日,杜某、毛某将银山金城处的房产,从徐某某名下转移至毛某姐夫名下,以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发后,杜某、毛某将咸宁市法院二审判决、裁定的剩余金额97万余元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5年11月,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杜某、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刘女士表示,尽管在刑事案发后,杜某、毛某已将原二审判决的剩余97万余元执行完毕,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将二人的责任比例从70%提升至100%,新增的近52万元差额部分仍未执行到位。
刘女士提供的短信通知显示,202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小诺与被执行人毛某、杜某财产保全案件已立案受理,通城县人民法院已向毛某、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屏
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毛某、杜某的执行标的为519508元。
记者注意到,由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今年5月2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向毛某、杜某下达限制消费令。
来源 | 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编辑 | 刘 珂
审读 | 吴秀玲
二审 | 潘韵琪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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