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判我非法拘禁?她先出轨离家啊!”辽宁朝阳,男子因妻子起诉离婚,得知其回朝阳后,到客运站强行将妻子拽上车,带回家中关了两天两夜、没收手机证件并殴打致轻伤二级,检方以非法拘禁罪起诉男子,男子却辩称是妻子出轨在先,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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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锐(男,1977年生)与黄某是合法夫妻,婚后育有子女,2021年2月17日,黄某因与杨锐产生矛盾离家出走,不久后向朝阳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段时间里,黄某住在娘家或亲友处,杨锐多次联系未果,心中积怨,他认为黄某婚内出轨是离家主因,且此前家中曾因黄某盗窃赔偿他人9万余元,矛盾较深。

但他并没走调解或冷静沟通的路,而是等黄某露面,事发当日,黄某乘坐长途客车从外地返回朝阳市,准备去自己母亲家。

杨锐通过打听得知这一消息,提前驾车守候在朝阳市汽车客运站,当日15时40分许,黄某所乘客车到站、下车瞬间,杨锐上前拦住,不顾黄某反抗、强行将其拽上自己驾驶的车辆。

随即关车门驶离客运站,开往杨锐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城华府小区的家中,黄某当场表示要回娘家、不想跟他回去,杨锐不予理会。

回到家中后,杨锐锁上门不让黄某离开,开始翻看黄某手机,质问其与异性聊天内容及所谓出轨细节,在质问过程中,杨锐不时对黄某进行殴打——揪扯、扇打面部、击打躯干部位。

黄某因恐惧(杨锐体型力量占优且有暴力倾向)未敢强行逃跑或呼救,期间,为防止黄某对外联络或离家,杨锐没收了黄某随身带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从当天下午到第3天上午,黄某被限制在该住宅内约40余小时(近两天两夜),无法正常外出、无法联系外界。

第3天上午,杨锐因参加亲属葬礼需外出,临走时照例没收黄某手机证件锁门,以为她跑不掉,黄某趁屋内无人,借机逃出家门,直奔公安机关报案。

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体表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淤青伴面积扩散)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很快,杨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强行带人回家、限制自由及殴打的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指控:杨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致轻伤二级,触犯刑法第238条第1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庭审中,辩护律师对定罪无异议,主要提量刑意见:

黄某婚内出轨、此前致家庭赔偿损失9万余元后离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引发本案;

被告人限制自由主要是怕她再跑、想挽回婚姻,主观恶性小;

殴打系翻看手机时双方抢夺发生,非蓄意毒打;

轻伤二级认定中淤青扩散因素存疑;

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家中老人孩子需照顾,请求从轻或适用缓刑。

公诉人回应: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24小时并有殴打、致轻伤二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通常标准;被害人婚姻过错不能成为暴力拘禁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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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婚姻关系不能成为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挡箭牌,非法关押配偶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并未将夫妻关系设为违法阻却事由,只要违背对方真实意愿,使用强制手段将其禁闭于特定场所、剥夺其离开自由,持续时间较长,即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24小时以上,或有殴打、侮辱、致人伤残等情节即便时间短也可构罪。

本案中,杨锐违背黄某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将其从客运站带至家中,持续剥夺其离开住所的自由达40余小时,并伴随没收通讯工具、锁门看守及殴打行为,已形成完整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第二,非法拘禁中伴有殴打、侮辱应从重处罚,致人轻伤不另定故意伤害罪,吸收在非法拘禁加重情节中评价。

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殴打致轻伤二级,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档内酌情从重判处,而不另定故意伤害罪(若殴打明显超出拘禁必要手段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转化或数罪并罚)。

第三,配偶出轨、起诉离婚均属民事范畴,可通过离婚诉讼主张过错赔偿,绝不能以此为由实施暴力或限制自由。

民法典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这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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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教训、关押、跟踪、辱骂、曝光隐私等行为均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反而让自己从受害方变成罪犯,本案就是典型教训。

妻子若确有出轨可举证要求少分财产或精神损害赔偿,但丈夫选择绑人打人,最终领刑8个月并留下犯罪记录(开除党籍、影响子女部分政审),可谓得不偿失。

在此也提醒读者:想挽回婚姻应走沟通、调解或诉讼途径,把人绑回家谈清楚是犯罪,不是维权。

综上,法院判决杨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