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正当防卫!吉林四平,业主因妻子与小区保安争抢凳子发生口角,业主上前理论时,被保安用头连续顶撞腹部,业主推搡中将保安摔倒,派出所认定业主殴打他人罚款300元,业主坚称是正当防卫,官司打到中院,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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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中午,小区业主王某在小区门口等候时,顺手坐到了门卫室外的那把木凳子上歇脚,这把凳子平时是给保安坐的,当天在岗的是小区保安杨某。

杨某见一个业主坐在自己常坐的凳子上,心里不痛快,随口说了几句难听的,言语间带点训斥的意思,王某也不是吃素的,俩人当场就吵起来,你来我往,声音越来越大,引来了周围人的侧目。

这时候,王某的丈夫崔某刚好从小区外回来,老远就听见老婆跟人吵,走近一看是跟保安呛声,崔某立马凑上去,想帮老婆讨个说法,质问保安:业主坐一下凳子你嚷什么嚷?

这一问,火药味就上来了,保安杨某被质问后也来气,觉得你个业主跑来教训我,双方话不投机,从口角迅速升级为近距离对峙。

据后来调取的监控显示,杨某在争执过程中,用头部顶了崔某的腹部位置,崔某被顶得往后退了几步,被顶几下后,崔某没有选择退后走人或呼叫其他保安、报警,而是迎上前去跟杨某继续推搡。

根据崔某自己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他说:我用左手往下按他的肩膀,右手往下压着他的胳膊,给他摔倒了。而杨某的陈述则是:被一个胳膊夹住了我的脖子,然后倒地。

现场目击证人岳某后来向警方证实:看见崔某用左手搂住杨某肩颈部位,双方撕扯了几秒,随后崔某双手发力将杨某直接摔倒在地,杨某倒地后没有再起来继续打,冲突到此结束。

整个过程被小区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完整拍了下来,杨某倒地后,经检查并未受重伤,也没有骨折,仅有些软组织挫伤,属于伤害后果较轻。

事发后有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回调查,经过询问、调取监控、走访证人后,认为崔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但鉴于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被侵害人杨某先有顶撞挑衅行为存在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即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据此,2025年6月18日,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崔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要求,载明崔某曾有非暴力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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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火冒三丈,认为自己明明是被保安先用头顶撞、退无可退才推挡,怎么反倒成了“殴打他人”?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

区政府受理后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派出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决定维持原处罚。

崔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责令对保安杨某处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行为人出于制止侵害的主观目的。

本案是崔某主动加入其妻与保安的争执,双方均未能保持克制引发肢体冲突,杨某用头顶撞后崔某主动推搡并将对方摔倒,不属于单纯的被动防御制止,综合案发起因、过错、暴力程度,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关于处罚合法性——崔某将杨某摔倒,符合殴打他人构成要件;但被侵害人有过错、后果较轻,认定为情节较轻并在法定幅度(500元以下罚款或5日以下拘留)内处以罚款300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第三,决定书载明违法经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明确要求记载的内容,并无不当。

第四,要求对保安处罚属另一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上诉,核心观点有四:一、我是正当防卫,保安先拿头顶人是不法侵害,我还手推挡是制止不是殴打;二、决定书写我过往犯罪经历侵犯隐私、无法律依据;三、应对保安也处罚,派出所只罚我不罚他有失公正;四、就算构成违法也属情节轻微应不予处罚。

街派出所和区政府均答辩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有笔录+监控+证言、程序合法、已按情节较轻量罚,请求维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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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崔某系主动介入纠纷,在对方用头顶撞后未退避或寻求第三方制止,而是采取推搡并将对方摔倒的动作,该行为属于双方均不克制引发的互殴性质,非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被动必要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派出所综合全案认定为殴打他人中情节较轻情形并罚款300元,程序合法、量罚在幅度内;决定书记载违法经历符合公安部程序规定;对保安是否处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提醒所有人:遇到别人先动手或轻微挑衅,尽量退让、录像、报警,别冲动还手把人撂倒,否则大概率被认定为互殴挨罚,再喊我是正当防卫也很难被法院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