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ZX因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YX与ZX结婚后书面放弃娘家村组成员资格。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土地,组里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二人委托张双意律师维权,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确认二人成员资格及平等分配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相关问题上,有人认为户口迁出就必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再享受土地补偿等权益。这种错误认知在不少类似案件中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
本案中,ZX出生于XX村X组,XXX年为了就学将户口迁至城镇。但实际上,他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一直以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且也未纳入城镇社保体系。YX与ZX结婚后,在XX组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她的户口虽未迁出,但已书面放弃了娘家村组成员资格,做到了“不两头占”。
后来,因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组里却以二人户口不在、长期未居住为由,制定了分配方案,将二人排除在外,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与青苗费。ZX和Y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们的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分配权。一审时,他们胜诉了,然而XX组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时,张双意律师登场了。她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7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4302201711149622。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解读。
她运用合同解释规则和证据规则等法律原则,从案件的关键信息中寻找突破口。她固定核心事实,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耕地补贴、稻谷补贴、唯一住房证明、无城镇社保记录、修路公益出资、组内事务参与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以此证实二人长期在组内生产生活,是以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张双意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着,她厘清资格认定规则,提出成员资格不能仅仅以户口来判定,而应以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为实质要件,户口迁出并不等于丧失成员权。同时,为了强化妇女权益保护,她提交了YX放弃娘家成员资格的承诺函及村委会证明,杜绝“两头占”的情况,依法保障婚嫁妇女的平等权益,反对歧视性分配。此外,她还指出案涉分配方案签字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经合法民主议定程序,属于无效决议。在二审中,她更是逐一驳斥上诉人提交的会议纪要与证人证言,对证据三性及证明力提出有力质证,稳固了一审的胜诉成果。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XX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ZX、YX具有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权益,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上诉人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借此案给出两条面向普通人的实用法律建议:一是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问题时,要注重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自己实际生产生活、土地保障、权利义务履行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证明自己的成员资格;二是对于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妇女要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类似婚嫁落户等复杂情形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两头空”的情况。
张双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集体权益纠纷等领域形成了标杆案例,获得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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