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上海浦东,男子和朋友逛新开商场,竟被天上掉下来的东西砸破头,商场先说全赔,后改口让受害人自己找肇事方,最终在警方调解下,双方签下和解协议,这事情从法律上该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闻晨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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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7日晚8点45分左右,上海浦东新区张杨北路1188号,刚试营业不久的大型商业体新嘉中心正值人流高峰。

市民球球和朋友逛完商场,沿着东侧临河步道往外走,毫无征兆地,一样东西从上方坠落,正中球球头顶,他当场血流不止,捂着脑袋蹲在地上。

旁边热心路人递纸巾止血,附近门店员工拿来药箱做简单处理,有人帮忙拨打了110和120,事后有人在地面捡到黑色鹅卵石,高度怀疑是商场6楼露台栏杆上铺设的那排装饰石脱落所致。

120赶到后,球球被送往医院急诊,诊断结果为头部外伤,头顶存在线样骨折可能,头皮裂伤缝合四针,陪同就医的商场客服经理当场表示:所有费用先自行垫付,保留好凭证,医疗费等均可实报实销,走商场公众责任险理赔。

这话是商场工作人员当面说的,当时球球以为事情虽糟但至少理赔有着落,6月28日,事发第二天,商场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探望慰问。

再次口头确认:事故发生在商场管辖范围内,不管能不能找到具体坠物来源或责任人,商场作为责任主体全程对接善后,约定7月3日前出具完整书面赔偿方案,要球球留好所有医疗票据和误工证明。

两次口头承诺,让球球放松了警惕,没急着去公证处做笔录或要求当场签书面赔偿意向书。

转折出现在6月29日,球球主动联系商场询问方案进度时,对方态度变了,推翻了商场主动出方案的说法,让球球自己先提赔偿数额。

对于球球要求查看监控、固定事故证据的诉求,商场让其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更关键的是改口称商场仅承担部分责任,要等找到具体肇事方后由对方负主要责任。

这和前一天无论是否找到肇事方商场都认责完全相反,球球感觉被忽悠了,开始在网络平台发文讲述遭遇,引发大量转发。

有网友指出:如果是商场设施(鹅卵石铺装)脱落,那就是建筑物附属设施坠落,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管理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就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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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人抛物,商场作为经营管理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排查露台可随手把物件放栏杆边沿的隐患、未设警示或防护),也要依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或相应补充责任,根本不是等抓到人再赔。

6月30日至7月1日,在警方协助下,球球终于看到部分监控录像。他也注意到,六楼露台那排鹅卵石铺装已被全部拆除,加装了围挡,这侧面说明商场自己也认可那是隐患点。

但理赔谈判依然僵着,商场方7月2日甚至将事件定性为“尚未经警方认定的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以需配合追查肇事方为由继续拖延出具赔偿方案。

舆论发酵加上警方持续介入,事情迎来转机,7月3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三所联动(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调解机制主持下,商场与球球面对面协商,双方就事件责任认定、赔偿项目范围、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正式签署调解协议书,达成初步和解。

商场方面同日对外回应称已第一时间救助、持续沟通、积极善后,并已对涉事露台高空铺装设施全面排查整改,拆除隐患鹅卵石、优化铺装形式、建立常态化安全巡查机制。

7月4日,新嘉中心向媒体确认双方已完成初步调解,后续理赔走保险流程推进中;浦东警方亦证实双方经调解达成初步和解协议。

一起本可平和解决的人身损害索赔,因为商场前期出尔反尔、推诿扯皮,差点闹成舆情事件,最终在公权力调解下达成了应有的结果。

1.先说商场该不该赔。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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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露台属商场管理范围,鹅卵石铺装在栏杆边缘本身就是管理行为,若脱落伤人,商场作为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它得自己举证铺装符合安全规范、已尽到日常检查维护义务,否则就要赔。

退一步讲,即便坠物是顾客在露台随手把物件放栏杄边沿后碰落(第三人行为),商场若未对临河露台高危区域设足够围挡、警示或巡查,商场仍应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或补充责任。

所以商场最初承诺不论找不找得到人都赔虽是口头,但法律上它本来就跑不掉,后期改口等找到肇事方再赔,既违背诚信,也没有法律依据。

2.再说口头承诺反悔怎么办。

商场客服经理、上门慰问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表态,属于职务行为,对商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当时签署了备忘录或录音保留了证据,即便没签正式赔偿协议,也可证明商场已自认责任且诱导伤者信赖其将赔付。

实务中很多受害者吃亏在只信口头、不留证据,正确做法是现场录音、微信留痕,这样即便对方翻脸,你手里也有书面凭证可起诉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你在商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受过伤吗?商家又是怎么处理的?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