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由车浩教授在“司法裁判中的法理”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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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理在司法裁判和理论研究中的两种面孔

今天的主题是司法裁判中的法理,我想讲的是,司法裁判中的法理和理论研究中的法理有何不同。

我想讲三个方面。

主体和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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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中的法理的行动主体是学者,研究途径是著书立说,一般是通过体系性的思考来完成,即提出理论融贯、逻辑自洽、体系圆满的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学者希望理论能够无矛盾冲突,具有一致性和普遍性,如此才能被广泛接受、传之久远。与之不同,司法裁判中的法理的行动主体是法官、检察官等实务工作者,他们呈现法理的途径是裁判文书而不是学术论著,所运用的方法主要也不是体系性的,而是问题性的。

这就涉及两种思考方式,对于法官来说,重要的是如何获得公正的个案裁判,仅仅依靠体系思考很难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特别是在面对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时,体系方法的有效性和唯一性经常会遭受质疑。

一方面,不同的体系往往会导出不同的答案,其差异性构建的实践价值就会被质疑;另一方面,仅仅因为坚持不同的体系而推导出的方案,其说服力又难以令人信服。比如,如果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就会得出偶然防卫不需要考虑主观因素,凭结果就可成立的结论。而这一结论完全不可能说服行为无价值论者,甚至在后者眼中,得出这个结论的过程压根就不是在说理,而是重申自己根本就不赞同的立场。

正是因为单一体系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就出现了方法论上的问题性思考方式。它是从问题本身出发,将包括制定法在内的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所有因素都纳入考量范围,最终形成共识性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思考不是局限在一个大而全的体系中,而是诉诸多元体系,各种理由皆可为其所用,思考轨迹始终环绕于问题周边,将各方观点引向问题本身。

问题性的思考方式并不执着于从一般法理出发进行逻辑推导,而是围绕具体问题探求解决方案的妥当性。这就是法官作为一个主体,在司法裁判中发现和阐述法理的思考方式,与学者在理论研究中的那种体系性思考迥然有异。

受众和功能不同

对于理论研究来说,主要受众是学术同行和法科学生,个体进行学术写作是要构建起一个共同体,形成一套游戏规则。形成学术通说、理论传统和学说共识之后,任何人想进入这个共同体,就要遵守这套游戏规则,要把自己放置在这个游戏传统中,就需要专门的训练。

之前读美术史家巫鸿的回忆录,他说他在哈佛学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方法论的自觉是现代学术和传统学术的分野。每一个学者必须同时面对两个历史:一个是作为研究对象的历史,另一个是自身从属的学术史。我们所写的任何东西总是落脚在这两个历史的交叉之处,任何理论发现都对这两种历史同时产生意义。学者写作既是在回应学术史,也是与自己的学科传统进行对话。

但是,司法裁判说理的受众却不是学者和学生,而是当事人和关注这个案件裁判结果的社会公众。如此一来,就会提出不同于学术研究的要求,比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说理要求就不好平移到学术写作当中。那问题就来了,既然公平正义是最基本的法理,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要求?归根结底还是受众不同,这决定了裁判说理和理论研究说理的功能性差异。

对于司法裁判说理而言,距离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公平的司法裁判,要求司法者与当事人直接的经济利益、政治和道德立场保持距离。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原本和法律无关,只是经过法律系统的转化才变成一个法律纠纷,这也是司法裁判说理的特殊之处。它一方面把社会冲突转化为法律纠纷,然后通过作出权威性、确定性的结论来解决具体纠纷。但另一方面,它又和这些纠纷根源中的政治、经济等实质性问题保持距离。这种搁置性很好地保证了多元价值下社会发展和争议的开放性,让社会可以在持续的更新、不断的争论中始终保持活力,而不是一个裁判就把这个社会规定死了。

司法裁判说理对理论构建说理的意义

通常都说理论指导实践,我今天想倒过来问,裁判说理对理论法理有何意义?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裁判都只涉及事理,而是包含着很多法理以及法理构建的契机。就刑法而言,对于裁判理由的研究,其实是我们刑法学理论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处在一个很不均衡的转型期,有大量因发展不均而产生的新奇疑难案例,相对于地域小、人口少、发展均衡的国家来说,这些案例都是百年难遇的。相比于德国和日本,我国部门法学者面对的是一座巨大的学术富矿,这是部门法理论发展的重要机遇,如何从这个富矿当中挖掘宝藏,是对部门法学者智慧的重大考验。

从部门法理论的发展轨迹来看,很多关键概念和重大理论通常是从一些代表性的判例中引导出来的。学者从这些判例中寻找灵感,构建理论,这个理论又回头推动类似案例的发展。在国外,这种理论和实践互动的例子俯拾皆是,刑法中最著名的就是德国的癖马案和期待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也对判例多有涉及,但多半是论文当中的装饰,很少能看到真正从司法裁判中提炼本土理论的成功范例。

我有时候看到一些国外学者在研究中很娴熟地引证本国的判例要旨,通过判例的发展轨迹来支撑他的理论,然后又看到我国很多理论的展开还要诉诸德日判例,就感觉很遗憾。通过人家的研究也看到理论和实践不是脱节的,而是存在一种互动之美。它不是简单的理论指导实践或者实践反对理论,而是互相汲取养分,彼此紧密结合,像雪球一样滚动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形成了学术传统,也形成了司法裁判传统。

当然我们相信,经过大家的不断努力,包括我们今天参与会议的每一位同仁的共同努力,这种图景在遥远的将来一定会在我们的研究和实践当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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