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访和解协议签订后,涉事单位不履行,能否再次发起信访
双方在信访办见证下签订书面息访协议,约定补偿、整改方案,单位到期拒不履约,群众可以再次提交信访诉求启动督办,不属于重复无理信访。
备案于信访案卷的和解协议具备行政监督约束力,逾期违约可专项信访督办。协议原件存入信访档案,涉事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国企的,信访部门可下发督办通知书,约谈单位分管领导,纳入年度信访考核扣分,施压督促履约。
再次信访时单独以 “拒不履行信访和解协议” 作为核心诉求,附上协议原件复印件。新工单诉求重点写明:双方已达成书面息访协议、约定履约时限、单位逾期未兑现,诉求为督促单位按协议履行,该诉求属于全新监督诉求,不属于同一事实重复信访。
仅私下私下签订、未在信访窗口备案的和解协议,信访仅能居中协调,无督办强制力。无信访工作人员见证、未归入案卷的私下协议,信访部门无监管义务,只能组织双方二次协商,想要强制履行必须走司法途径。
督办后仍拒不履行,立刻走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程序。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的和解文书,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划拨补偿款项,司法强制力优于信访行政督办。
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采取围堵、滞留、越级聚集等违法方式维权。即便单位拒不履行协议,过激信访行为依旧违反《信访工作条例》,会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合法维权优先信访督办 + 法院强制执行双线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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