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黑龙江尚志市。58岁的马某养在废弃猪圈里的5条大型犬,拱开一块随便堵上的木板跑了出去。上午9点,第一人被咬伤。民警通过房东、老板两次通知马某回家圈狗,他没动。11点57分,58岁的姜某被这5条狗围攻咬死。下午两点多,马某才在民警陪同下回了家。两条人命,一死一伤,中间隔了不到三小时。

通过马某的反应可以看出,这场悲剧的根源不是狗,而是人。是养狗人在被反复警告后,依然侥幸和漠视的心理。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它把这种侥幸,清晰地钉在了刑事判决书上,不过同时也暴露出了我们在养犬治理、执法工具和生命价值认知上的多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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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不是终点

案子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有期徒刑。马某家属赔了八万块,拿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

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数据表明,我国每年被猫狗咬伤的人数高达4000万左右。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最终走的是民事赔偿路径。而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这样,因狗咬死人而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其实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即便后果严重,也可能只是被认定为民事侵权,顶多行政拘留,赔钱了事。

这里有一个对比:民事赔偿算的是生命权被侵害后的经济补偿,它遵循的是“填平原则”。但刑事判决算的是另一笔账——行为的可责性、主观的恶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

马某案的三年刑期告诉我们:当你明知危险已经外溢,且已被公权力反复明确提醒,却依然消极放任时,那个挡住狗的木板上,就已经刻上了你的刑责。

虽然八万块钱能让马某被从轻发落,但谅解书毕竟抹不去失去生命的事实,所以站在刑法的角度,有些错不是只靠钱就能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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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不醒的人,够不着的法

民警多次通知,这个细节被法庭列为定罪的关键。通知的对象是房东和老板,用的是转告的方式。马某本人并没有接到直接的、命令式的法律文书。

我们可以想象那个场景:老板对正在干活的马某说,“你家狗好像咬人了,派出所让你回去看看。”马某应一声,继续埋头干活。这种非正式的口头传达,很容易就被当事人过滤成“麻烦”而不是“危险”。

这就引申出一个深层问题:对于饲养危险动物的管理,我们的执法工具箱里,除了口头通知和事后惩戒,还缺一把能立刻斩断风险的快刀。当民警第一次接到狗咬人报警时,面对主人拒不配合的情况,有没有临时强制控制甚至捕杀危险犬只的明确授权和操作流程?

很遗憾,就在这个行政协调的时间窗口,第二个人也被狗咬了。

国外一些地方对于恶犬伤人有“危险犬只”的裁定制度,一旦认定,主人必须购买高额保险、带狗出门必须带口套、加固犬舍,如果违反导致伤人,面临的不是“过失”,而可能直接被定性为“恶意”或“重罪”。英国有《危险犬法案》,美国的许多州有“一击规则”或“严格责任”,即狗只要咬伤一次人,主人就面临刑事起诉,无需论证是否“明知”。这种理念的核心是:把公共安全置于饲主的财产权和饲养自由之上。

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所以法院只能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框架内,从马某“明知木板不牢、明知已经伤人、明知多次通知却不回”的三个“明知”中,去提炼一个“应当预见且能够避免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当然这已经很努力了,但留给公众的,依然是那种“怎么就没人能挡住那几条狗”的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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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背面是责任

我们常说养犬是权利,但权利的内核是责任。

当一个饲养者不具备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心智水平时,他的所谓“权利”,其实是对他人安全的剥夺。

所以,我们需要一套阶梯式的、更具操作性的干预机制。比如第一次发现大型犬散养或有攻击行为,直接暂扣犬只并对主人处以高额罚款;第二次直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并将饲养人录入社会信用重点监管名单。

结语

那扇被狗拱开的木板,挡在猪圈上挡了不知道多久,马某觉得能挡住。

第一次咬伤人,民警喊他回去,他觉得不急。等到姜某倒下,他再急已经没用了。这种“应该没事”的念头,比那几条狗危险得多。

姜某的死,不该只换来八万块钱和三年刑期。它应该换来一个共识:养狗的自由,是建立在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影响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