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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要目

【本期专题(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3篇)】

主持人:唐力

1.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证明权论

唐力、陈明杰(1)

2.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与路径调适

杨会新(13)

3.检审协同的逻辑与进路:系统论视野下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创新

王猛(25)

【探索争鸣】

4.刑事证据在监察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规则研究

高通(36)

5.单位犯罪意志的裁判逻辑与认定路径研究

文姬、黄婷(49)

6.论自觉守法转型与制度建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为例

吕福鑫(66)

7.先诉抗辩权执行程序实现方式的变革

——从“先申请执行抗辩”到“先处置财产抗辩”

赵大伟(77)

【法学论坛】

8.累积犯视角下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教义学分析

刘夏(92)

9.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

杨志航(106)

10.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概念界定:基于同等保护的考量

何艳华(118)

【法律与实践】

11.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实证研究与制度重构

——基于43起刑事案件的样本分析

马静华、徐浩然(137)

12.论获益剥夺与损害赔偿之关系:实体厘清与诉讼构造

韩富鹏(153)

13.权能区分视角下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分层评价

杨一凡(172)

【本期专题(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3篇)】

主持人:唐力

1.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证明权论

作者:唐力、陈明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检察公益诉讼面临检察机关诉讼地位模糊、证明活动碎片化的实践困境。为此,应以检察机关享有的公益诉权及其“实质原告”当事人地位为法理基础,将其证明权定性为诉讼当事人证明权的特殊形态,并系统构建以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与证明参与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利体系。明确各项权能的动态运行边界与程序规制路径,以“证明权”统合检察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实现法律监督优势与民事诉讼平等对抗原则有机融合、平衡公益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关键制度方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证明权;检察证明权内容;检察证明权运行

2.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与路径调适

作者:杨会新(国家检察官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环境公益的特殊性,行政优先成为环境公益保护的一般遵循。体现在公益诉讼上,即要求行政公益诉讼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以此为行政优先处理预留制度空间。我国规定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优先顺位,而拒绝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路径选择上的偏差不仅致使社会组织面临实践困境,也将引发司法权越位行政权的现实风险。公众参与是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方式,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在司法中的延续和保障。基于此,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应限于公众参与的框架之下,并通过诉前通知程序保障行政机关优先处理。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起诉顺位则应在比较二者公益代表充分性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优先;公众参与;公益代表的充分性;起诉顺位

3.检审协同的逻辑与进路:系统论视野下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创新

作者:王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其现代化转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该制度面临线索发现碎片化、监督力度不足、整改落实乏力等实践困境,其深层根源在于检察机关传统上依赖的单一路径运行模式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治理的复杂需求。基于系统论视角,将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的协作机制置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框架中加以审视,通过解析检审协同系统内部要素的结构—功能关系及其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机制,系统论证检审协同在破解公益诉讼系统性难题中的独特价值。检审协同能够有效整合多元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从而提升公益保护实效。进一步依据系统优化理论,可提出深化制度耦合、流程再造与技术赋能等优化路径,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从个案纠偏向系统治理的现代化跃升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

关键词:系统论;检察公益诉讼;审计监督;协同治理

【探索争鸣】

4.刑事证据在监察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规则研究

作者:高通(南开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证据进入监察程序主要有三种途径,即通过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进入监察程序、通过办案协助进入监察程序和通过监刑衔接“回流”至监察程序。《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6条明确了刑事证据在监察程序中的适用规则,但也为刑事证据在监察程序中的适用设置了一些障碍,并限制了言词证据在监察程序中的适用。监察证据标准与刑事证据标准的一体化消除了刑事证据与监察证据衔接的障碍,但监察制度特殊的价值追求限缩了刑事证据在监察程序中的作用。为完善刑事证据进入监察程序的机制,应当明确“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内涵,适当扩大在监察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刑事证据范围,并完善刑事证据在职务违法案件中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规则的程序保障机制。

关键词:刑事证据;监察程序;监检衔接;证据能力

5.单位犯罪意志的裁判逻辑与认定路径研究

作者:文姬、黄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归咎式责任论强调将单位成员的意志有条件地转化为单位整体意志,而组织体责任论则基于单位组织特征缺陷来认定单位的犯罪意志。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都是由单位决策者决定或认可,因此采用归咎式责任论足以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在实行“集中制”的单位中,单位决策机构依据单位决策程序决定或认可的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在实行“一长制”的单位中,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认可的犯罪行为,只有在“使用单位名义”且“具备单位利益”的情况下,才体现单位意志。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或一般业务人员只有在被明确授权或认可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做出的犯罪决定才可能体现单位意志。若犯罪行为并非由单位决策者的决定或认可而发生,则还可采用组织体责任论补充判断,因单位未依法排除的组织特征缺陷,导致其成员能够“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从而认定单位存在过失的犯罪意志。

关键词:归咎式责任论;组织体责任论;单位意志;单位名义;单位利益

6.论自觉守法转型与制度建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为例

作者:吕福鑫(北京警察学院治安系)

内容提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实施,凸显了公民守法从被动服从向自觉认同转型的紧迫性。当前法律实践面临“多重脱嵌”困境,即规范模糊性难以指引具体社会生活、执法单一性与秩序生成多元性的协调冲突、抽象规制逻辑与复杂行为动机相互脱节,以及秩序目标与民众正义期待存在张力。摆脱上述困境,需在理论上完成守法模式的范式转换。法律必须通过嵌入社会结构、吸纳“活法”要素来获得实效,也必须基于有限理性规律,通过优化规则认知架构和重视社会偏好来引导行为。应建构一个贯穿立法、执法、普法的协同制度体系。立法重在社会中发现法律、增强规则的明确性、地方适应性;执法的核心在于通过全程说理沟通、乡土柔性嵌入与多元协同共治,重塑可感可信的权威秩序;普法效能的提升,在于以激励相容与生活化融入重构守法的社会动因与行为生态。上述系统性重构,旨在弥合法律与社会的断层,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化为社会生活的自觉规范,从而夯实社会治理的法治根基。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守法;立法;执法;普法

7.先诉抗辩权执行程序实现方式的变革

——从“先申请执行抗辩”到“先处置财产抗辩”

作者:赵大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执行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在裁判确认担责顺序后,执行程序需依顺序执行。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可通过顺次开启执行程序来实现担责顺序,此处先诉抗辩权可理解为“先申请执行抗辩权”。然而,此方案虽有利于顺序利益保障,但不利于债权实现,面临制度困境。既然无法在外部实现担责顺序,可考虑通过内部执行顺序实现,此时先诉抗辩权即为“先处置财产抗辩权”,这不仅更贴近《民法典》,契合我国职权主义的执行体制,而且符合立案登记制以及平衡债权实现与顺序利益保障的需要。为保障“先处置财产抗辩权”实现,可结合有限穷尽理念构建执行顺序规则,由执行机构审查担责条件是否成就,在将直接责任人方便执行的财产处置完毕前,可查控补充责任人财产,但不能处置其财产和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关键词:补充责任;担责顺序;执行顺序;先处置财产抗辩;强制执行措施

【法学论坛】

8.累积犯视角下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教义学分析

作者:刘夏(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内容提要:理论界对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实践中则存在扩张适用的趋势。保留这一要件具有合理性,但需要结合行贿罪的构造重新作出诠释。行贿罪系抽象危险犯之特殊类型——累积犯,其保护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之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行为人意图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或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原则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构成行贿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完全不存在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则不应成立犯罪。支付加速费的行为并非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也不涉及自由裁量问题,因此不可能侵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成立行贿罪。

关键词:不正当利益;竞争优势;累积犯;加速费;行贿罪

9.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

作者:杨志航(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392条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明确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追偿。回顾相关立法变迁与学理争议,从《担保法》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立场由允许追偿逐步转向原则上禁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风险自担原则的强化。域外或基于连带责任或代位权理论等学说认可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但我国民法则倾向于否定立场。我国现行法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采取“以禁止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的立场,强调担保人自主安排与风险预见,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公平性。否定追偿权更符合矫正正义的理念。在程序方面,追偿权诉讼应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处理,以兼顾诉讼经济与当事人权利保护。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矫正正义;普通共同诉讼

10.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概念界定:基于同等保护的考量

作者:何艳华(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兼顾自由与安全的跨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作为该法律体系的规制对象,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内涵与外延尚未明确,国内规制需要可操作的指引,以便对概念进行科学、准确的界定。确保跨境个人信息在境外能获得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等的保护水平,是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进行特殊规制的目的与原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概念界定也应依此原则确定逻辑起点和核心目标。在个人信息的相关处理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将个人信息向特定境外接收方传输或虽未传输但可为境外机构或个人访问调用,使得个人信息从我国法域流向另一法域,则该项处理活动构成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应受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特殊规则的约束,以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因向境外提供而受到减损。

关键词: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概念界定;同等保护

【法律与实践】

11.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实证研究与制度重构

——基于43起刑事案件的样本分析

作者:马静华、徐浩然(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理工大学文法(纪检监察)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被赋予辩点强调、证据和辩护意见补充以及态度表达的制度功能。然而,通过对43起争议较大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被告人最后陈述存在辩点强调不充分、证据和辩护意见补充缺失和态度表达功能不彰等三方面的问题。被告人不具备最后陈述的专业能力,缺乏律师帮助,是造成最后陈述效果极其有限的根本原因。在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可运用混合代表的辩护理论,适度参照域外实行混合制诉讼模式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最后陈述程序进行必要改造,具体可通过增设法官的程序释明义务,以及增加律师作为最后陈述权利主体这两项措施来根治上述问题。

关键词:最后陈述;程序功能;实证研究;混合代表理论;制度重构

12.论获益剥夺与损害赔偿之关系:实体厘清与诉讼构造

作者:韩富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获益剥夺是不同于损害赔偿的独立请求权,两者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制度功能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试图在损害赔偿框架内解释获益剥夺的种种尝试难言成功。受害人在获益剥夺和损害赔偿之间享有选择权,即使一请求权实现之后仍可变更其选择,但应当扣除前一请求权已经实现之部分以避免重复救济。两者的竞合构成类似选择竞合的“救济择一”,与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受害人可以选择同时提起获益剥夺和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分别提起两个诉讼。受害人同时起诉时,拟采取单纯合并的诉讼构造。受害人于前诉终结后再行提起后诉,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之规制。此时,可通过中间确认之诉、争点效等制度使前诉关于共通争点的判决对后诉产生约束力,以尽量减少矛盾裁判。

关键词:获益剥夺;损害赔偿;选择竞合;诉讼合并

13.权能区分视角下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分层评价

作者:杨一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权转让条款,但条款隐含多元价值取向,且实践中存在条款滥用以致侵害股东权益的问题,难免引起法律纠纷。司法审判在评价相关条款的效力时,应从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条款加入目的与程序的正当性和条款适用的公平性三个方面共同框定条款效力边界,进而在纵向层面开展实质性的分层审查。应当参考股权权能区分理论,在横向层面将整体条款类型化为人身性权能条款与财产性权能条款,前者以维护公司人合性为价值导向,后者以保护股东财产利益为价值导向,采用相异的判断标准,分别加以审查。最终构建纵横一体、逐层递进的司法审查逻辑,平衡多方利益,正确评价案涉条款效力,科学化解股权转让纠纷。

关键词:股权转让;权能区分;条款类型化;效力评价;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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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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