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刑民交叉案件举证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属于公机关依法形成的公文材料,具有官方公信力,很多当事人就会以为,在民事诉讼中笔录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呢?
最高院在《陈定义、***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讯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属于法定免证公文证据。该类笔录仅为普通言词类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民事诉讼当庭质证、陈述人接受质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印证后,才可决定是否采信,不得单独直接作为民事定案依据。
本案焦点为,刑事诉讼中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经查,尽管王某某、张某某及陈定义在供述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案涉1230万元借款资金有所说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厘清证据底层逻辑:刑事诉讼取证偏向侦查追责,笔录制作侧重查明犯罪事实,讯问程序、权利告知规则、证明标准均严于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侧重平等当事人举证质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
刑事笔录本质属于言词证据固定载体,并非生效裁判确认的免证事实。侦查阶段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可能存在胁迫、诱导、认知偏差等情形,且未经民事对质辩论。因此,刑事笔录不能直接沿用刑事程序的公信力,必须在民事程序中重新接受质证检验。
刑事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定位与采信规则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实务中适用规则如下:
第一,证据属性归类。
刑事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案件中归类为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不属于公文书证,无推定真实效力;
第二,采信前提条件。
陈述人能够出庭接受质询、笔录内容与在案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第三,证明标准适用。
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非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笔录证明力强弱由法官自由心证综合评判。
不予采信刑事笔录的三类情形
本案划定证据红线,以下情形刑事笔录直接排除采信:
一是笔录系刑事非法取证、存在诱供逼供瑕疵,未依法补正;
二是证人、当事人无法出庭接受质询,仅有单方书面笔录无其他证据佐证;
三是笔录内容与客观书证、转账流水、合同约定存在根本性冲突,无法合理解释。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利用刑事笔录举证时,应当配套提交银行流水、合同凭证、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尽量申请笔录中的证人、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询,补强笔录效力。对方举证时,可本案抗辩,主张刑事笔录无当然证据效力,未经质证不应采信,否定单方笔录的定案作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