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湘桥发布)
为深化普法教育,湘桥区司法局通过收集相关部门执法典型案例,组织律师团队开展案例点评,以“以案释法”的形式,解析法律政策、明晰权利义务、预判常见风险,推动执法从“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引导”,劝导群众主动守法,共建和美城乡、幸福湘桥。
【案情简介】
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公共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店花盆托盘中存在积水,积水中见有蚊蚴孳生。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法持续时间较长(近22个月),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落实防控要求,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住宿场所持证经营是法定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证开门营业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不起眼的花盆积水,公寓工作人员日常疏于打理,久而久之变成蚊虫繁育窝点。蚊虫极易传播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直接威胁入住旅客与周边群众身体健康,经营者卫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病媒生物防制流于形式,因此领了罚单。
该公寓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规定,鉴于其无证营业持续时间长、情节较重,湘桥区卫生健康局在裁量幅度内依法处置,最终合并作出警告并处12500元罚款的决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体现了“多项违法、分别处罚”的原则,也对当事人形成了实质警示。
倘若当事人迟迟不缴纳罚款、拒不整改卫生隐患,后续还会加处罚款,甚至将面临金额更高的处罚,任何侥幸拖延或拒不整改的行为,只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加重和经济成本的显著增加。
请广大住宿场所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开店经营先办证,手续齐全再营业;日常勤做环境清扫,随手倒掉花盆、闲置器皿积水,定期消杀灭蚊,从源头消除蚊虫孳生条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检查,收到整改通知迅速落实整改,守法经营才能长久。
“湘桥发布”编辑部
编审:纪家荣
责编:黄洽东、陆霄烁
编辑:许晓琪、许昕栩
来源:湘桥区司法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