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黑龙江尚志市的马某饲养的5条大型笨狗从破损猪圈逃出,在3小时内先后致1人受伤、1人死亡。更令人震惊的是,警方在第一次伤人后曾多次通过房东、店主通知马某回家圈狗,但马某先去上班、后吃饭、再去派出所接受问询,就是没回家看一眼。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实刑。这个判决到底合不合理?是太轻了还是太重了?
从法律角度看,判决在现行框架内站得住脚
从刑事定性的角度来看,多数法学专家认为本案的判决是严谨的。马某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本身负有极高的安全管控义务。
在猪圈门板早已破损、犬只已经第一次伤人、民警明确告知风险的前提下,他完全具备预见死亡结果的可能性,却连续数小时不回家处置,这种不作为直接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生命危险。
法院最终认定马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个刑期在 《刑法》第233条规定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基础量刑区间内取最低档,并未降格适用3年以下的“情节较轻”档次。
对比2024年重庆比特犬伤人致死案,该案中饲养人宁某违规饲养禁养烈性犬,且在公共场合解开牵引绳致人死亡,但因其有自首、全额赔偿、认罪认罚等多个从宽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涉事比特犬的相关资料画面
而马某不存在自首情节,在民警多次督促后仍拒不履行管控义务,主观恶性明显更大,法院判处实刑3年,实质上已经体现了从严导向。
从公众情绪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引发了强烈的质疑。多数网友的核心质疑点在于:8万元的赔偿额远远低于常规过失致死案件的标准。在普通交通肇事等过失致死案件中,如果全额赔偿(通常几十万)并获得谅解,大概率会判处缓刑。
而本案中,马某致1死1伤,仅赔偿8万元就获得书面谅解,最终只是判了3年实刑,很多公众认为“8万元买一条人命”的惩戒力度远不足以震慑漠视公共安全的违规养犬行为。
更让公众愤怒的是马某的行为模式:他不是不知道狗跑出来了,而是知道了却选择无视。警方第一次通知后,他继续工作;10时25分第二次催促,他仍未回家;12时40分去派出所接受调查,13时27分离开后又去医院探望伤者,却依然没回家圈狗。
直到14时02分在民警陪同下才回去,而此时姜某早已在11时57分被咬死。这种“有时间上班、吃饭、去派出所、看伤者,就是没时间回家拴狗”的行为,在公众眼中已经超出了“疏忽大意”的范畴。
从制度层面看,监管缺位才是真正的“共犯”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暴露出的深层问题比马某个人的过错更值得关注。目前我国现行刑法未设立专门的“恶性养犬肇事罪”,这类事件统一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普通罪名追责,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除非养犬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要求犬只为法定禁养烈性犬、在人口密集区域多次伤人),否则最高刑期上限就是7年。
更关键的是事前监管的缺失。在城郊、农村等非重点管控区域,养犬行为长期处于“无人管”的状态。马某无证饲养8条大型犬,猪圈仅用木板封堵,这些违规行为在事发前从未被排查过。养犬登记落地率低、事前惩戒力度极弱、事发后处置滞后,几乎是每一起恶性养犬伤人事件的共同特征。
如果警方在第一次接到犬只伤人的报警后,不是仅通过电话通知马某,而是第一时间上门控制涉事犬只,姜某的死亡很可能可以避免。
综合来看,这是一个“合法但不合理”的判决
多维视角拆解到这里,我的判断是:这个判决在法律框架内是合规的,但在社会效果上存在明显不足。
从法律层面看,法院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区间内取最低档实刑,已经充分考量了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符合现行司法实践规范。但问题在于,现有法律体系对养犬肇事行为的追责框架本身就存在结构性缺陷。
本案中,如果马某饲养的是比特犬等法定禁养烈性犬,在人口密集区域散养,就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会大幅提升到5年甚至更高。
但马某饲养的是未被列入烈性犬名录的“大型笨狗”,即使造成了1死1伤的严重后果,也只能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框架内追责,上限就是7年。
从社会效果看,8万元的赔偿和3年实刑,对于一条人命和一位路人被咬伤的代价来说,确实难以匹配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但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法院判决,而在于:养犬监管的漏洞没有被堵住,刑事立法的滞后没有被修正,事前预防的机制没有被建立。
只要这些系统性问题不解决,即使把马某的刑期从3年改成5年,也无法阻止下一个“马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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