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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1日17时34分,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北海路行驶至皂福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北海路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途经交叉路口务必减速观察,转弯先让直行,不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恪守通行秩序;无论道路有无交通标识,都要秉持安全第一原则,减速瞭望、谨慎通过,杜绝抢行、疏忽大意,避免路口碰撞事故。同时驾驶摩托车要按规定上牌登记,合法上路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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