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24,携带诈骗的货物自首,赔偿且谅解的,可以不起诉。
1、黄某某诈骗案,深福检刑不诉〔2021〕173号。
2、黄某某,男,27岁,初中,无固定职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3、2021年5月29日,黄某某伪造“黄盖”身份证复印件,到福田区振华市场某某档口应聘工作,并于次日上班。上班第二天,黄某某对隔壁档口的被害人冷某谎称,有朋友想采购80瓶150毫升的海蓝之谜精粹水。当夜凌晨1时许,黄某某和被害人冷某一同送货到福田区赛格大厦楼下。黄某某独自将上述货物带上楼后,直接通过别的应急出口逃离现场,并不再与被害人冷某联系,也不再去工作的档口上班。案发后经统计,80瓶海蓝之谜价值52800元。到了白天,黄某某携带上述诈骗的货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另外赔偿被害人冷某5000元,得到被害人冷某的谅解。
4、福田区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黄某某确实实施了诈骗罪的相关行为,但其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凌晨1点拿走的货,当天白天如果是直接还给被害人,会不会好一点?回答和感叹,好不了,黄某某拿走货物逃走了,诈骗就已既遂。被害人都报警立案了,能争取到不起诉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小毛贼,又菜又爱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