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连收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咨询,均与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有关。对于提供了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出现了分歧。因此,本文将对常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进行汇总并分析,给各位同行提供一个参考。
笔者根据从业经验归结出常见的9种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错误情形以及处理方式和理由:
情形1、未按采购文件给定格式填写
具体表现:格式完全不对,重要数据指标缺失;
处理方式:资格审查不通过。未按采购文件给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此类情形常见于“碰瓷类”供应商。
理由:一般采购文件中都会要求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报投标(响应)文件。此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情形2、中小企业声明函里采购人名称错误
具体表现:将采购人名称写成供应商名称,或之前项目的采购人名称
处理方式:建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写明资格审查过程中填报错误的处理方式,比如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填报错误的不属于可以澄清、补正的范围,填报错误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填报错误的定义涵盖了具体表现中的内容。这样填报错误的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就会不通过。而网上有人主张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就该问题进行澄清的说法,有人认为不妥。理由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 澄清是由评标委员会发起的,不应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践中,现行的电子采购平台中也没有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模块中预留澄清发起的端口。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否可以通过予以说明,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注意: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个别地区监管部门还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所有视为无效响应的内容集中写明。
情形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项目名称错误
具体表现:采购项目分A、B、C……包,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中未对应到其所投的包号。比如其所投内容为XX项目A包,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的项目名称为XX项目,没有A包。还有一种是项目名称与采购项目完全不一致,即项目名称为其他项目或之前参与的项目名称。
处理方式:前者不影响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对于末尾是否填写到A包,并不影响其提供了针对于该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事实,不能强行认定不通过。而后者错误的情形与本文第二种情形类似,均为供应商过于敷衍、潦草导致。如果资格审查通过后,后续一旦该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质疑函一定特别多。为了减少此类情形发生,建议采用与本文第二条相同的策略应对。
情形4、标的名称错误
具体表现:货物类项目将项目名称填写为标的;未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标的名称填写。
处理方式:一般货物类项目,如果是单一产品采购的,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项目名称填写为标的的情形,应结合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实际制造商资料认定。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与投标文件中产品的制造商资料一致,不影响其提供的产品为中小企业制造的事实,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如果是多种产品采购且跨行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为项目名称,且只有一个制造商的情况,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多数内容不实,建议以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由,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理由:上述处理方式参考了近期多个采购监管单位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引发的投诉处理意见。
情形5、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型错写成微型
具体表现:依据数据比较,应为小型企业却填写为微型,或者应为微型填写为小型的。
处理方式:以供应商填报的各项数据,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所属行业及中小企业划型比较,确定其在采购项目所接受的划型内,可以通过资格审查。
理由:无论是微型还是小型,都不影响其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的采购,以及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情形6、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行业填写
具体表现:采购文件载明所属行业为其他为列明行业,但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为工程监理行业。
处理方式:不能直接判定无效。还应结合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上一年度数据情况进行判定。如果从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比对,符合中小企业认定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理由: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不同,实践中应以供应商填报的数据结合采购文件载明的所属行业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比较,符合中小企业认定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情形7、货物类采购未填写标的制造商的数据,以供应商的数据进行声明
具体表现:货物类项目,供应商B的投标文件中产品的制造商为A公司,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标的制造商为供应商B本身。
处理方式: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审查不通过。
理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货物类采购项目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要求的是货物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而非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
情形8、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加盖供应商公章
具体情形:电子平台上传的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未在格式中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处理方式:未加盖公章的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未在格式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的,不建议直接判定无效,是否判定无效应依据采购文件是否对于公章加盖的位置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位置要求的,不能判定无效。
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情形9、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名称缺字或错字
具体情形:制造商的名字为XX市山河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为XX山河电器有限公司或者XX山河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方式:核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的实际名字,对于明显文字错误而采购文件中没有本文情形2处理方式中提到的说明时,不建议直接否决。建议将资格审查内容如实记录并报送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就投标文件中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的澄清。
理由:实践中很多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情形的投诉时,认定此类情形并不影响对于产品制造商是中小企业的认定。在单一产品采购资格审查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标的制造商的名称会核对,而上百种产品采购时,资格审查过程中是很难做到逐个核对的,如果核对,工作量太大,很难实现。供应商对于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末提醒: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响应)文件,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断加强法规的学习,提高文件编制水平,避免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响应)无效,错失中标(成交)机会。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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