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临近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大多都分不清两条关键的时间线,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到底是从1992年还是从2014年算起呢?哪个才是正确的起始时间呢?

截止到目前,大部分参保人员都知道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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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认定,直接就关系着咱们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待遇,而且差距还不小。

这题内容咱们就根据国发[1995]6号企业养老改革文件,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养老改革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彻底讲清楚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先给大家一个正确的结论,1992年和2014年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时间,只不过是针对的人群不同罢了。

1992年是部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当地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改革之后,企业职工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了。

至于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注意:这里的1992年是企退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截止时间。

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开始实施,从此之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也开始缴费了。

对于2014年10月份之前的工作工龄,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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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可以看出:1992年和2014年10月份两类不同参保人员的时间标准,不过,这两个时间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截止时间,咱们千万不要混淆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地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并非都是1992年。

其中,不少地区都是在1992年到1996年实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因此,当地企退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要以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为准,并非只有1992年这一个标准。

比如北京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是1992年10月份,而上海的实施时间是1922年,黑龙江的实施时间是1996年。

不过,对于2014年10月份这个时间点,根据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各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统一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的。

此外,机关事退人员不受1992年的约束,各地企业职工不受2014年的影响。

2014年前,从企业跳槽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早年的企业工龄并不是自动视同缴费年限,而是仅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工龄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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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再重新计算2014年前的在编工龄,两套年限分开核算、合并累计,不能相互套用。

视同缴费年限仅限固定的正式职工,没有正式招工档案的临时工龄,都不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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