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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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担保人未承担担保义务前死亡但留有遗产的情况。

那么,担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还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在《唐逸敏与国家开发银行等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死亡的,其生前负担的保证债务不随人身消亡而自动消灭;继承人未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案涉担保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无需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可就保证人遗留遗产优先受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继承人唐逸敏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徐辉与国开行、渤海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徐辉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以下简称主债权)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徐辉应以其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徐辉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唐逸敏关于徐辉死亡后不再承担保证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徐辉死亡后,其继承人提起继承、析产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4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4339号判决确定徐辉的财产中50%归唐逸敏所有,其余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分割。在徐辉的遗产中,确定唐逸敏继承5%。而唐逸敏并未放弃继承,故其应当在所继承徐辉遗产5%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徐辉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裁判观点简析】

一般情况下,具有严格人身依附性的劳务、身份类债务,主体死亡后自动终止;但保证担保的核心是财产代偿义务,属于纯粹财产性债务,不属于人身专属债务。

依据继承法律规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与合法债务,保证债务归入遗产负债范畴。只要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必须在遗产价值限度内承接担保责任,不得仅以担保人死亡为由免责。

周军律师提醒,厘清人身债务与财产担保的边界,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债权人维权时,担保人死亡可依法变更继承人为被告,调取遗产清单,援引本案主张遗产范围内担责;继承人收到起诉后,可核查遗产价值,判断是否放弃继承止损,明确自身仅承担有限责任,拒绝债权人超额追责主张。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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