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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677字,阅读需耗费6分钟

文 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110接报警信息和处警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故事

2021年7月12日,大聪明向某市公安局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于2021年6月19日22时08分拨打接报警信息、处警信息。某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对核心申请未予公开。

大聪明对答复不服,于2021年9月17日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公安部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答复。大聪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部的复议决定,并确认某市公安局的告知书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聪明申请公开的接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大聪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大聪明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裁定中指出,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的法定定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的根本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案中,法院将110接报警信息定性为“过程性信息”,将处警信息定性为“内部信息”。其裁判逻辑在于,接报警信息是开展后续处警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通过处警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具有明显的内部工作流程和过程性信息的特征。处警信息则是公安机关内部在处置警情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范畴。

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观点。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均采纳了这一认定标准。

三、律师建议

基于本案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律师建议大家正确选择申请渠道。切勿仅依赖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申请接报警、处警信息。

如作为案件当事人,应通过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了解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如已进入诉讼程序,应通过律师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如对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行为本身有异议,可向公安机关的督察、纪检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执法行为进行内部核查和监督。

本文引用案例案号:(2022)京02行终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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