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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在代理一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对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应对被告对违约金条款的强烈抗辩,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为客户赢得实质性的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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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长期合作生变,服务费拖欠引发诉讼

原告系一家专业保安服务企业,与被告公司及其分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保安服务合作关系。2024年1月,双方签订了五份安置房项目保安外委服务合同,总金额逾千万元。原告依约提供保安服务,被告亦按约定支付了2024年底前的全部服务费。2024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保安业务付款验收结算协议》,明确约定2025年1月1日后的服务费由被告分公司在原告撤场并开具发票后30日内据实支付。原告按期完成撤场并开具全部发票,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仍拖欠巨额服务费,经多次催告未果,原告遂委托段建国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介入

全面梳理证据,锁定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段建国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从合同文本、结算协议、发票凭证到催款记录,证据链条完整清晰,欠款事实本身并无争议。然而,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真正诉讼风险不在欠款事实,而在于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五(0.5%),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大幅调减。被告亦果不其然,在答辩中提出合同约定的利息上限不应超过5%的抗辩。面对这一潜在隐患,段建国律师迅速调整办案重心,将焦点从“违约金主张”转向“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规则”。

精准破局

调整诉讼策略,援引损失计算司法解释

段建国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判,果断放弃了单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的诉讼路径,转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应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结合逾期时长和实际损失情况,按适当倍数计算。这一策略调整既尊重了双方关于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本意,又巧妙规避了违约金过高被直接调减的裁判风险,同时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的主流裁判导向。在此基础上,段律师明确提出了按1.5倍LPR计算逾期损失的具体方案,并针对两笔不同到期日的欠款分别确定了起算时点,形成清晰、可执行的计算逻辑。

庭审交锋

有力驳斥抗辩,法院全面采信代理意见

庭审中,二被告对欠款金额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以大幅调减。段建国律师从容应对,从三个层面展开有力论证:其一,原告已完全履行保安服务义务并开具发票,被告无故拖延付款,造成原告实实在在的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客观存在;其二,1.5倍LPR的计算标准既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精神,也与当前市场融资成本相适应,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基础;其三,被告总公司与分公司系总分支机构关系,合同签约主体为总公司、结算主体为分公司,二者应共同承担付款及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段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约定的日0.5%违约金标准偏高,结合逾期时长、实际损失及合同履行情况,将逾期付款损失调整为1.5倍LPR,并据此作出判决。

胜诉落地

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求,彰显律师专业价值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服务费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该判决结果不仅全额支持了服务费本金,更在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上全面回应了段建国律师的诉讼主张,为客户争取到了优于常规违约金调整结果的赔偿方案,实现了诉讼目标的圆满落地。

本案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证据的多寡,而在于律师对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与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段建国律师以精准的法律判断力,在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引致不利后果的风险面前,果断调整论证方向,成功将裁判焦点引向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定计算规则,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这正是一名优秀诉讼律师的核心价值——以专业洞察为剑,以法律规则为盾,于看似不利的条款中开辟出另一条胜诉通途,为当事人权益构筑最坚实的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