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安徽日报》7版
原标题
我省毒品犯罪呈下降趋势,但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势头不减,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利剑出鞘斩毒链
记者 方舢
根除毒害 王艺林/绘
“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405件、669人,相较近年来案发数最多的2023年,案件数下降57.28%,人数下降52.65%。”
“2025年,全省13个地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占比上升,其中8个占比过半。新型毒品犯罪呈现种类多、迭代快、隐蔽性强的特点。”
日前,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情况,数据显示:我省毒品犯罪虽呈下降趋势,但新型毒品犯罪蔓延势头不减。
“对此,全省检察机关聚焦新型毒品、麻精药品等重点领域,坚持‘上下游同查、全链条打击’理念,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包来友说。
拼凑出的“绝命毒师”
制造毒品,是源头性毒品犯罪,处于毒品供应链的首端,历来是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
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苏某、徐某、焦某保三人在马鞍山市某区租赁一处偏僻厂房,作为生产制毒原料邻酮的窝点。在此期间,苏某陆续招募闫某升、江某、解某飞从事搬运、添料、拉货等工作,徐某招募唐某清对邻酮生产进行技术指导。
2024年1月31日,苏某等人被抓。公安机关在生产窝点查获邻酮疑似物1071.34千克、乙醚疑似物6000千克、甲苯疑似物22007.75千克、盐酸疑似物6409.75千克等。经鉴定,涉案检材中检出乙醚、甲苯、盐酸成分,但未检出邻酮成分。
涉案检材中未检出邻酮成分,是否构成犯罪?这是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面临的一个核心争议。
“从行为要件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成立,以实施生产行为为核心。苏某等人已完成采购原料、安装设备、投入生产、存储产物等全部生产流程,符合犯罪实行行为要件。”
“从犯罪形态看,苏某等人已完成全部生产流程,仅因工艺瑕疵,未能合成邻酮,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
“从社会危害看,涉案制毒物品及原料数量均以吨计算,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邻酮作为合成氯胺酮的核心原料,一旦制成流入市场,后果极为严重。”
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崔家超介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当地检察机关综合研判认为,苏某等人非法生产邻酮这一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后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以此案为“线头”,检察机关深挖犯罪源头,引导公安机关溯源核查原料流向,锁定提供易制毒物品原料的上游供应商高某、田某2人,并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追诉,有力打击了上游犯罪链条。
同时,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对辖区化学品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发现2家企业未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后续均整改到位,从源头防范出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违规经营危化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交易上的“隐秘角落”
“埋包”,是一种“人、毒、财”分离的非接触式新型毒品交易方式。
具体而言,卖家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将毒品藏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等到有买家时,再通过网络平台,告知买家位置,由买家自行取货。整个交易,双方不见面、不接触,手段更隐蔽,取证难度大。
2024年3月,黄某文等驾驶租赁车辆,从亳州市某县前往某省,利用夜间,将袋装毒品大麻“埋包”在两个不同地方,并拍摄照片,生成经纬度,通过某网络交友平台销售。直至案发,累计销售毒品大麻约60袋,合计约1200克,获利11万元。
针对线上平台转账来源和性质不明、仅找到1名购毒人员且与贩毒人员非直接接触等证据薄弱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明确补证方向——
一方面,调取购毒人员租车记录以及行车轨迹,根据停车时间长短,研判袋装毒品大麻埋放位置,并带领购毒人员指认现场,确认位置一致。
一方面,调取购毒人员交易记录,梳理其与贩毒人员之间的交易路径,明确贩毒人员利用线上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现金的相关事实。
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委托某科技公司,对贩毒人员、平台、购毒人员三方的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专业分析,最终,追加确认权某民、汪某、匡某3人所购毒品系黄某文贩卖。
同时,公安机关查明,林某、张某琳、陈某三、梁某谊4名虚拟货币买家,在收取黄某文虚拟货币后,使用支付软件将人民币转换给黄某文的事实,为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这样一来,黄某文进行毒品交易的模式昭然若揭:购毒人员将购毒款打到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促成毒品交易后将虚拟货币转给黄某文,黄某文通过网络平台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继而完成毒品交易和虚拟资产交易。
检察机关认为,除贩卖、运输毒品罪外,区别于传统交易的贩毒案件,黄某文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毒品犯罪所得,属于自洗钱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药与毒的“一步之遥”
麻精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它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一旦被滥用,本该救人的药品就会变成毒品。
因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由医院开具,药店不能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需凭处方、限量、限人群出售。
然而,现实之中,仍不时暴露出麻精药品流转管控漏洞。
2024年7月至8月,芜湖市某区王某丽和张某甲在明知右美沙芬自当年7月1日起已被列入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依然从张某乙经营的某大药房购入,后贩卖给多人,累计销售243板、43.74克,非法获利2280元。
在办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案情,并组织当地药店经营者召开“麻精药品滥用治理”专题座谈会,从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落实实名登记限量销售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方面提出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7月1日起,常以“上头电子烟”形式出现的替来他明、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也被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而涉咪酯类毒品案件,恰恰是去年以来,在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毒品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那么,针对以“笑气”为代表的尚未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等法定管制目录,但具有成瘾性、易被滥用,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物质,检察机关又将如何打击?
“‘笑气’大量吸食后会产生致幻、神志错乱等症状,严重情况下会造成躯体瘫痪,甚至危及生命,具有与毒品相似的成瘾性、危害性。”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王道勇说,但因该类物质尚未被列入管制范围,不能直接按照毒品犯罪打击,这导致部分不法分子滋生侥幸心理,将此类物质作为毒品的“平价替代品”进行贩卖牟利。
对此,王道勇表示,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精准适用法律,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笑气”等物质的行为,虽不按照毒品犯罪处理,但构成非法经营、危险作业等其他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第103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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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安徽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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