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面积的大小从不决定权利的有无。0.0073公顷——大约相当于73平方米——在动辄成片开发的征收项目中,确实是一块“微不足道”的土地。然而,对于在这块土地上投资建设、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使用权人而言,这73平方米可能承载着厂房、设备、原材料和多年的经营心血。土地再小,也是权利的物质载体;面积再少,也关乎使用权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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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工矿用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工矿用地的使用权人,无论是通过合法流转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通过审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征收补偿的法定权利主体。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土地使用权人且该权利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2、工矿用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补偿项目

工矿用地的使用权人,在征收中依法可以获得以下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项目: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归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工矿用地上的厂房、仓库、设备基础、硬化地面、围墙等,均属于地上附着物。根据补偿标准的通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实际所有人——谁建设、谁投入、谁所有,补偿就归谁。

(二)设备搬迁及安装补偿

工矿用地上往往建有生产性设施和设备。可移动的设备,应当补偿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可移动的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赔偿。在企业拆迁实践中,设备搬迁费是独立于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之外的法定补偿项目。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工矿用地使用权人而言,因征收导致生产经营中断,停产停业损失是重要的补偿项目。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明确,征迁中涉及厂、矿、企业等,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这一定义使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有了明确的量化依据。

(四)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如果工矿用地的使用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如出让、转让等)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其剩余年限内的使用权价值应当获得相应补偿。若企业通过招拍挂或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国有土地同类用途的一定比例主张补偿。

3、确保足额补偿的权利保障路径

对于工矿用地的使用权人而言,确保获得足额补偿,应当从以下几个路径着手:

第一,及时办理补偿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补偿登记是启动补偿计算和款项拨付的前置程序,不可忽视。

第二,区分所有权人补偿与使用权人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归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而地上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归实际投入建设、实际开展经营的使用权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补偿项目,不能混为一谈,更不可相互抵扣。使用权人应当明确主张属于自己的独立补偿利益。

第三,保全投入证据。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存厂房建设的合同、付款凭证、材料采购单据、设备清单、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的建设投入和经营效益。这些证据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

第四,对不合理的补偿及时提出异议。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如果使用权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补偿项目被遗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和听证权。

第五,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如果使用权人认为补偿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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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工矿用地的征收,是对征地补偿制度的一次微观检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约1万元——归村集体;但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设备搬迁的费用、停产停业的损失——这些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补偿项目,归使用权人。如果征收方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而忽视使用权人的独立补偿利益,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