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承载工程结算关键信息的白纸黑字核心凭证,当面交至法官手中,归档后却离奇消失;原告单方手写白条被法院采信,正规书证弃之不用;公安两次调查虚假诉讼,法院拿不出原件最终不予立案。江苏沭阳丁建军、叶生金深陷百万债务泥潭,一场塔吊租赁纠纷,牵扯出虚假诉讼、卷宗管理违规、裁判标准双标多重乱象。
我们是沭阳西城馥邦别墅区的项目负责人叶生金、丁建军、程克修等人,2013年是西城馥邦别墅区部分工程竣工之年,本是正常履职的项目负责人,却被李业成借塔吊租赁虚构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索要叶生金、丁建军两人58万余元租金及利息。更令我们求助无门的是,当年当面提交、经多方确认的塔吊拆除《通知》原件,经承办法官张胜利手归档后竟离奇失踪。多年来我们多次申请调取均无果,直接致使我们接连败诉、报案受阻,百万合法权益付诸东流,六年漫漫维权路,冤屈无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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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纠纷始末:对方刻意拆分诉讼,捏造虚假债权
2013年3月3日,丁建军代表王洪阳与挂靠泓达塔吊公司的李业成签订三台塔吊租赁合同,项目后续标段拆分,他只使用一台塔吊,然而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主张使用两台塔吊,此为明显的虚假诉讼,丁建军这里有合同结算清单为证,其余楼栋塔吊租赁、租金结算均与我无关,李业成对标段分割情况全程知情。
2015年1月15日,项目部正式出具塔吊拆除《通知》,明确告知大致完工要求拆除塔吊,泓达塔吊公司盖章签收。在塔吊租赁行业的常规合同约定中,此类拆除通知是结算租金的重要依据,租金计算截止时间以该通知确定的拆除日期为准,全部塔吊租赁合同就明确约定租金计算至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拆卸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可李业成无视通知拒不拆除塔吊,恶意拖延至2016年6月才拆除,凭空产生一年半的闲置租期,虚增近一年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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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他所负责楼栋的租金早已全额结清,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两次支付完毕455200元,双方款项已结清,同时其他施工班组均单独和李业成完成租金结算,有完整单据佐证。但李业成刻意隐瞒全部结清凭证,为后续虚假诉讼埋下伏笔。
2015年,李业成首次起诉,被告为阳升公司沭阳分公司(下称“阳升公司”),案号(2015)沭民初字第03788号。庭审中,他明确自认租赁合同相对方为公司,我签字仅系职务代理行为,相应债务应由企业承担,该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公司一次性结清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塔吊租金88万余元,并通过民事调解书书面约定该日期前租金全部了结。
调解结案后,李业成立刻推翻全部庭审自认,隐瞒工地大致完工通知、各班组独立结算、租金付清等全部关键证据,2019年单独起诉丁建军,在案号(2019)苏1322民初9175号案件中,索要2014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租金、违约金合计38万余元。他在起诉程克修(2019)苏1322民初1347号案件中,以及叶生金在(2018)苏1322民初10660号和(2019)苏民终579号案件中,就同一租赁事实,先起诉公司、后起诉个人,拆分债权主张权益,属于典型的恶意虚假诉讼。
庭审中,李业成拿出自己手写、无双方签字确认的费用单据,还断章取义截取通话录音,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效的录音证据需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不能被剪辑或者伪造,李业成的行为使得这份录音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标准,除此之外他还诱导证人作出虚假陈述,甚至提交了大量前后矛盾、不合规范的塔吊检测材料。然而,此类不符合证据规范的材料却得到法院采信,致使我们在三起关联塔吊费用纠纷案件中接连败诉。
反观我们手握标段拆分协议、全额租金付款凭证、塔吊拆除通知书等全套客观书证,却未得到法院的公正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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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证据当庭交付法官,归档后离奇失踪,档案管理严重违规
本案胜负的核心,正是这份盖有泓达塔吊公司回执的塔吊拆除《通知》原件。2016年7月22日,阳升公司负责人沈增山在(2015)沭民初字第03788号案件调解中,专程到承办法官张胜利的办公室,亲手将这份原件交给张胜利,该事实在后续庭审中对方律师当庭认可,从未提出任何质疑,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案件证据需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规范归档后由专人妥善保管,当事人、办案机关依法有权调取原件核对。可这份足以推翻对方全部诉求的核心书证,却在归档后彻底“失踪”。
1、2019年5月20日,阳升公司委托叶生金前往沭阳法院档案室调取相关档案材料,工作人员核查卷宗后明确告知档案缺失,无法调取;
2、时隔一周,辗转托人联系承办法官张胜利沟通,档案室才从网络柜后方的塑料袋里翻出这份材料,没有归入正规卷宗,随意单独存放,这完全违背档案归档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按规定归档属于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及证据丢失风险,同时也违反了法院的行政纪律管理规定。
3、工作人员仅提供模糊复印件,我们多次依法申请查看、核验原件,全部被无理由拒绝。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尝试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获取原件相关佐证,以电子证据补充印证复印件内容,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验证复印件真实性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仔细比对复印件,我们发现重大疑点:同一份书证上,阳升公司印章清晰完整,泓达塔吊公司回执印章模糊到无法辨认,两者清晰度差异反常。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原件遭人为涂改、替换或刻意隐匿,导致证据真实性无法核验,案件事实或已被人为掩盖。
在此后的数年时间里,我们多次赴法院申请调取原件,始终无果。2026年4月、6月,沭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两次前往法院,发函调取通知书原件用于核查李业成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最终仍未调取到相关材料。2026年6月23日,提交人沈增山再次前往档案室调取,仍未调取到完整有效的证据原件。
在张胜利办公室当面提交一份塔吊拆除通知书给张胜利,这份通知书是双方无争议、涉及百万标的、关联刑事立案的核心证据。在承办法官张胜利经手后脱离卷宗、随意藏匿,拒不提供原件,明显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等规定中关于诉讼档案需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归档、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的档案管理法定职责。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因重大过失丢失关键案卷材料、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降级、撤职处分。而一般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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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舍弃合法书证采信单方白条,错判致百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造成法人、其他组织财产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属于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遭遇此类错判导致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申请时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最基本的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采信应当统一标准,但沭阳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出现明显偏袒,用两套评判尺度对待原被告双方。
按照塔吊租赁行业规则与双方合同约定,塔吊拆除通知书是租金结算唯一前置依据,双方从未形成统一结算清单,裁判理应以这份通知书核定租赁周期、计算租金。但审理法官刻意回避这份法定核心凭证,抛开正规盖章书证,单方面采信李业成无任何人确认、手写自制的费用单据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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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们提交的全部客观证据:项目部付款流水、各班组独立结算单据、工地停工监理日志、当庭交付的拆除通知书、前案完整庭审笔录,全部被法院忽视。2018年至2019年的两起关联案件中,丁建军、叶生金接连败诉,法院判决个人承担38万余元不实债务。
败诉后我们即刻申请再审,法庭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人叶生金出庭佐证工地停工、班组分开结算的客观事实,因为缺少拆除塔吊《通知》的有力佐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旧采信李业成单方虚假陈述,出具(2020)苏1322民申54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沭阳县人民法院曾作出(2020)苏1322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张立新罚款10000元,可见该院对虚假陈述行为有明确的惩处标准。
六年时间内,法院从未就履行判决、协商还款事宜对我进行告知,直至2025年底,法院突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约谈我并拟查封、划扣我的个人财产。李业成依靠法院错误生效判决,企图通过执行侵占我的私人财产,叠加多年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我们直接经济损失已超百万元,正常经营与家庭生活均陷入全面困境。
四、关键证据缺失阻断刑事追责,虚假诉讼报案最终不予立案
发现李业成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拆分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后,2026年4月21日,我们整理了全套证据材料,向沭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举报李业成涉嫌虚假诉讼,借助司法程序骗取巨额钱财。
欲完整查实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核心突破口就是这份塔吊拆除《通知》原件,依靠原件才能核算真实租赁时长,戳穿李业成虚增租期、重复索要租金的骗局。然而公安机关先后两次赴法院调证、正式发函调取,均未能获取该证据原件,相关卷宗材料残缺不全,导致刑事侦查缺乏关键支撑,案件事实无法完整核实。
沭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法院档案管理失职,核心证据遭隐匿丢失,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而此次档案丢失导致本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至今未被追责,违法成本近乎为零,我们受害者也因此陷入“有冤无处申、有错没法纠”的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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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司法程序漏洞,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梳理整个案件脉络,沭阳法院在本案的办理、档案保管及裁判过程中,存在四处重大程序违法问题:
1、档案管理严重失职:承办法官张胜利接收关键证据后未规范归档,材料被随意放置于档案室角落的塑料袋中,多年多方调取无果,存在人为隐匿、篡改证据的重大嫌疑;
2、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核对证据原件的诉讼权利,法院长期拒绝出示原件,仅提供存疑的模糊复印件,严重阻碍案件事实的核查工作;
3、裁判尺度双重标准:舍弃合法盖章书证,采信原告单方手写无效力凭证,主观臆断案件事实,直接作出错误判决;
4、阻碍刑事司法侦查:拒不提供刑事案件核查所需核心证据,导致公安无法查实虚假诉讼犯罪,变相纵容恶意诉讼行为。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卷宗、证据、裁判程序,每一环都关乎群众法治信仰。一份关键证据无故消失,致使普通人背负百万虚假债务,六年维权却无路可走,不仅侵害我们个人与企业合法财产,更严重消耗群众对基层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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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维权诉求:
在此,我们叶生金、丁建军、程克修等实名恳请纪检监察、检察院、上级法院监督部门介入全面核查:
1、彻查沭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胜利及档案室工作人员,查清塔吊拆除《通知》原件真实去向,核查档案是否存在篡改、隐匿行为;
2、对丢失核心证据、履职失责、造成错判的相关工作人员依规追责;
3、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调取完整卷宗证据,纠正此前错误生效判决,驳回李业成全部虚假诉讼诉求;
4、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重新核查李业成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讹诈钱财的违法犯罪事实,重点收集其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相关证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完善法院档案管理规范,杜绝证据丢失、程序双标等乱象,捍卫基层司法公平公正。公道自在人心,我们手握完整事实材料与全部佐证,只求相关部门正视本案多重司法漏洞,还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公正结果。(叶生金 丁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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