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27篇|案件被终本以后,债权人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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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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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最容易让当事人误解。有的债权人以为法院不管了,有的被执行人以为债务翻篇了。其实终本只是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结束,不是债权消灭。

终本必须先完成必要执行动作。

法院终本前,应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案件立案超过一定期限,并对下落不明、妨害执行等情况依法处理。终本不能成为消极执行的“挡箭牌”。

终本后发现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发现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终本后,原执行措施和救济程序仍可能继续发挥作用。

终本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继续有效。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法院应依法办理续封。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律师实务提醒

终本后债权人要建立线索清单:收入来源、关联公司、房车使用、股权变化、消费记录、到期债权。不要只等法院每六个月网络查控,主动线索往往更有价值。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二章第七节“三、终本程序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