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海,男子符某认识了13岁的女孩张某,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母亲知情且默认。符某两次与张某发生关系。后来符某发现张某还跟另一名男子吴某有联系,醋意大发,叫上朋友准备教训吴某。结果朋友陈某脾气暴躁,直接把吴某打成重伤二级。符某没跑掉,被警方抓获。更严重的是,他明知女友只有13岁,仍与张某发生关系,已经涉嫌强奸罪。符某一审辩称“不知道女友年龄”,但聊天记录和张某母亲的证词清清楚楚——他不仅知道,还带着女孩外出过夜。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了他三年六个月。
一、吃醋带人上门,同伙把情敌打成重伤
符某发现女友张某跟吴某也有联系,两人还约出去见面。他拿起女友手机给吴某打电话,在电话里吵了一架。挂断后越想越气,又用女友手机约吴某出来“当面谈”。符某喊上朋友小张,小张又带了陈某和杨某,四个人一起去找吴某“说理”。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陈某直接冲上去拉拽吴某,将其打伤。吴某送医后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陈某逃跑,符某等人也相继逃离,吴某报警后案发。
二、更严重的罪在后面:女友才13岁
符某被抓后,警方发现事情远不止故意伤害这么简单。他明知张某只有13岁,仍两次与她发生关系,还带她外出过夜。符某辩称“不清楚女友年纪”,但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明确说过自己读初二、13岁,张某母亲也当面告知过符某女儿的年龄。法律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母亲“默认”和女孩“自愿”,都不能免除符某的刑事责任。
三、数罪并罚,判了三年六个月
符某事后赔偿吴某4万元,取得了吴某和张某母亲的谅解,自己也主动到案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后,故意伤害罪判一年十一个月,强奸罪判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杨某等人另案处理。符某本想教训一下情敌,结果把自己和朋友全搭了进去。
法律分析:
第一,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是否“恋爱”,均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幼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同意能力”,母亲的“默认”在法律上无效。
第二,“不知对方年龄”的抗辩不成立。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明知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中张某明确告知过年龄、母亲也当面说过,符某“不知情”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符某虽未直接动手,但他纠集人员、约出被害人、共同前往,属于共同犯罪,需对同伙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后刑期会显著上浮。
写在最后:吃醋上头之前,先看看自己脚下踩没踩红线
符某本有一段“被默认”的恋爱关系,但因为吃醋、冲动、叫上朋友动手,把自己从恋爱纠纷里拖进了刑事犯罪的泥潭。更关键的是,他明知女友13岁还跨越了法律红线。母亲默认、女孩自愿,都不能改变这件事的性质。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年龄红线不可触碰。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奸罪。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家长是否知情,法律不认这些“情有可原”。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第二,吃醋上头别带人动手。感情纠纷可以谈、可以散,但一旦叫上人、动了手,轻则治安拘留,重则故意伤害入刑。符某没动手,但人是他叫的、架是他约的,刑事责任跑不掉。
第三,交友需谨慎,选人比选地方重要。张某的母亲“默认”13岁女儿与成年男子交往,本身就存在监护失职。家庭教育中对未成年人交友的引导和边界意识,比事后追责更重要。
符某三年六个月的刑期,为他的一时冲动和跨越红线买了单。而这件事留给所有年轻男性的警示是——感情可以谈,但法律红线碰不得。
讨论话题:
1. 符某明知女友13岁仍发生关系,张某母亲也“默认”了,你觉得母亲的做法有没有问题?该不该担责?
2. 符某没动手,人是他叫去的,你觉得他该不该对吴某的重伤结果负全部责任?
3. 故意伤害罪判1年11个月、强奸罪判2年、合并执行3年6个月,你觉得这个量刑重了还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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