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1 月 23 日

核心成果:协商和解全程闭环结案,助力中国籍委托人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敲定德国籍配偶抚养费按月支付标准及跨境强制执行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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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家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德两国家事法律及《中德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定》,依托国樽多年跨法域家事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籍委托人提供了 “管辖权论证 — 抚养权主张 — 抚养费落地 — 执行保障” 全链条涉外家事争议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管辖权研判 + 本地化谈判施压 + 跨境执行机制前置”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中欧跨境婚姻家事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王女士为中国公民,与德国籍配偶于德国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子女在德国出生。子女年满 1 周岁时,王女士携子女返回中国长期定居,先后完成子女中国国籍登记与户籍落户,子女后续亦取得德国护照,期间仅短期赴德与男方团聚。子女年满 3 周岁时,王女士携子赴德与男方团聚,男方正式提出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子女出入境安排等核心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2025 年 8 月 12 日,王女士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德国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德双法域管辖权冲突、子女双重国籍身份认定、跨境抚养费长期执行三大核心难点,德国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德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4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德国本地执业家事律师、2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抚养权争取与抚养费落实工作。

二、中德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权益主张与证据体系构建、德国办公室负责本地法律对接与德方谈判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8 月 12 日 —8 月 20 日:双法域管辖权与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梳理双方婚姻登记、子女出生、在华生活居住、户籍登记等全套基础材料,出具《中国法下管辖权合法性与抚养权优势评估报告》,论证中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明确子女长期在华生活对抚养权主张的核心优势。

德国办公室:依托德国本地家事法执业经验,核实德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范围与裁判倾向,梳理德国法下子女抚养费的法定计算标准与支付惯例,排查德方可能提出的抚养权主张依据,排除委托人在德涉诉的程序风险。

2.2025 年 8 月 21 日 —12 月 10 日:证据固定与法律适用深度论证

北京总部:按照《民法典》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全面固定子女在华生活、教育、医疗的全套凭证,以及母亲长期直接照料子女的相关证据;同步完成子女中国国籍身份的法律论证,明确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规则下,子女在华的公民身份与权益保障路径。

德国办公室:对接德国当地民事登记部门,调取婚姻登记、子女出生登记的官方档案;针对德国法下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的裁判标准,整理子女在华稳定成长环境的相关佐证材料,为后续谈判提供德国法层面的事实支撑;同时研判跨境抚养费支付的合规路径与税务影响。

3.2025 年 12 月 11 日 —12 月 25 日:法律文书出具与首轮对接

中德律师联合起草中德双语《法律意见书与协商方案》,明确引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第 1697a 条子女最佳利益条款,以及《中德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协定》相关规则,详细列明我方抚养权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拒不协商将面临的 “中德双轨诉讼 + 财产强制执行” 等法律后果。

德国办公室通过德国本地执业律师渠道,于 12 月 22 日完成文书的直接送达与当面沟通,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路径大幅压缩沟通周期,快速推动德方进入协商程序。

4.2025 年 12 月 26 日 —2026 年 1 月 22 日:多轮协商与方案敲定

德方在收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后,委托德国本地律师参与协商。中德联合办案组共同参与 4 轮线上 + 线下谈判,结合德国联邦法院关于 “子女长期稳定生活环境对抚养权归属的优先性” 的典型判例,有力反驳了德方 “子女具有德国国籍应随父在德生活” 的抗辩,同时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路径、调整机制、违约救济等细节逐一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就离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案达成全面一致。

5.2026 年 1 月 23 日:协议签署与执行保障交付

双方正式签署书面离婚与子女抚养协议,王女士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男方确认按约定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联合办案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中德跨境子女抚养执行指引》,针对子女出入境安排、抚养费跨境支付操作、后续争议救济渠道等事项出具详细操作指南,并明确中德双边司法协助下的抚养费强制执行路径。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德跨境婚姻家事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国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与最优选择

专业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家事案件管辖规则

解决方案:同步开展中德双法域管辖权论证,对比两地法院在抚养权裁判标准、审理周期、执行效率上的差异,优先确立中国法院管辖的合法性与对委托人的优势,同时制定德国法域下的应诉预案,实现管辖选择的主动权把控。

2.子女双重国籍的法律认定与权益衔接

专业依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第五条,德国《国籍法》出生国籍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明确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则,夯实子女作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认定依据;同时衔接德国法下子女的国籍权益,就子女出入境、德国境内权益保障等事项作出专项安排,兼顾子女在两国的身份权益。

3.抚养权归属的跨法域裁判标准统一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德国《民法典》第 1697a 条 “子女最佳利益” 原则

解决方案:以 “子女长期稳定生活环境” 为核心切入点,构建全链条证据体系,同时对接中德两国抚养权裁判的共通原则,引用德国本地典型判例强化我方主张的说服力,实现跨法域裁判逻辑的统一适配。

4.跨境抚养费的支付与长期执行保障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定》

解决方案:明确跨境支付的合规路径与操作流程,在协议中预先约定抚养费的调整机制与违约触发条件;同时依托中德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搭建后续欠付情形下的跨境强制执行通道,将执行保障前置到协商阶段,确保抚养费的长期可执行性。

5.涉外家事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冲突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解决方案:精准识别诉讼离婚与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的不同准据法规则,优先适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与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标准,在协商过程中兼顾双方法律认知,减少法律适用分歧对谈判进程的阻碍。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二)德国法律

1.德国《民法典》第 1697a 条:父母在处理子女相关事务时,必须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

2.德国《民法典》第 1615 条:子女的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3.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家事案件由子女经常居所地法院享有优先管辖权。

(三)双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协定》:中德两国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子女抚养费相关裁判可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机制在两国境内获得强制执行保障。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德国办公室多年中德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德跨境婚姻家庭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身份与居住规划前置:跨境婚姻中子女出生后,应结合两国国籍规则提前规划子女身份与长期居住方案,避免后续因国籍、居住问题引发抚养权争议;如选择在华定居,应及时办理国籍与户籍登记,固化稳定生活状态。

2.证据留存常态化:日常留存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及照料相关的全部凭证,尤其是跨境分居期间的抚养照料记录,一旦发生争议可快速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支撑抚养权主张。

3.维权介入专业化:发生跨境婚姻家事争议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德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提前开展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研判,优先通过协商方式高效解决争议,同时做好诉讼预案与执行保障安排,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