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
对被告人杨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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