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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动手伤人,寻衅滋事法定刑五年以下,故意伤害轻伤在三年以下,量刑、取保、缓刑难度天差地别。

我是王玉琴律师,今天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讲清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抓住定性关键辩点,能直接减轻刑罚。

一、真实判例

王大胆等四人凌晨 KTV 消费结束,因小费纠纷和两名店员发生口角,店员率先推搡,双方互殴,王大胆等四人共同殴打两名店员,有人持雨伞击打并咬伤对方手指。

经鉴定,一名店员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两名被害人均多处轻微伤。事后四名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 15 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同步抗诉。

二审法院改判故意伤害罪,全部被告人刑期下调一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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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衅滋事罪为何改判故意伤害罪?

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因此改判故意伤害罪:

1、主观层面:事出有因,排除寻衅滋事主观动机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借故生非。

本案存在真实的小费纠纷,店员先行推搡激化矛盾,被告人还击是针对冲突纠纷,不属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

2、客观行为:殴打对象特定,无 “随意” 特征

寻衅滋事罪客观上随意殴打,无差别攻击现场无关人员。

本案被告人仅殴打动手冲突的两名店员,全程未攻击一旁劝阻、未参与打斗的工作人员,打击目标固定,不具备随意性。

3、犯罪客体: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凌晨三点,KTV 临近打烊,电梯间人流稀少、位置偏僻,打斗仅造成两人身体损伤,未引发群众恐慌、场所秩序失控,没有侵害寻衅滋事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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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类案件实操辩护思路

1、侦查阶段

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及所收集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重点论证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对象明确,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随意性”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

争取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应积极促成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叠加自首、坦白等情节,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从主观动机、行为对象、侵犯客体三方面论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争取其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或在符合条件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3、审判阶段

一审全力论证本案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争取轻罪轻判;

若一审错误定性寻衅滋事罪,上诉后持续向二审法院提交定性辩护意见,争取认定故意伤害罪,下调刑期。

四、律师提醒

多人互殴不等于必然构成寻衅滋事,不要草率认罪认罚。一旦因琐事冲突致人轻伤,立刻围绕冲突起因、殴打对象、场所秩序三点收集证据,全程做定性辩护,才能争取最优判决。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类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