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17日,我参战部队刚踏上祖国的领土,越军就已经踩在边境线上。与此同时,黎笋集团正从柬埔寨战场和南方各军区抽调重兵,借用苏军大型运输机和运输舰,分别从空中和海上向中越边境地区集结。
黎笋集团此次集结的兵力,是战前的两倍,且以正规军为主,其先头部队一落地,迅速修桥补路、排雷清障、构筑阵地,等重型炮兵部队落地,就进入了临战状态,这种快速反应能力,连续数日都成为了国际舆论的焦点。
在两天内,越军跨越3000里,在其北部边境6省11个县快速部署了包括防空导弹、防空雷达、坦克装甲车、冰雹火箭炮、美制155榴弹炮、推土机在内的重型武器装备,这在当时,我军就算倾尽全国之力也无法做到。
越军凭借苏联提供的快速投送部署优势,不断向我境内的防城、宁明、凭祥、龙州、靖西、富宁、河口7县开枪开炮,不过忌惮于我边防部队强大的炮火优势,主要采用具备快打快撤能力的枪炮进行挑衅射击,对我边防军民的威胁不大。
毕竟两国的体量差距摆在那里,前线还有刚刚经过实战历练的野战军和民兵部队,兵力多达100万,还不至于被黎笋集团掏空家底凑出来的二三十万兵力吓到。为了弄清黎笋集团到底想搞什么幺蛾子,我方有理有据地提出中越副外长级会谈,通过非战争手段解决冲突的提议。
这是当时国际社会的主流共识,黎笋集团虽然嚣张,但不敢不接招,很快就高调宣称,同意中方的提议,将在近期举行谈判。虽然黎笋集团是出了名的出尔反尔小人,但在谈判正式终止之前,越军最多只是搞点小动作,还没有足够的胆量冒天下之大不韪大举进犯我疆域。
我军依托空军、地面侦察部队,有足够的时间去应对越军随时可能挑起的各类事端,因此,我国将战略重心转向舆论压制。边疆地区军民歌照唱,舞照跳。
18日,黎笋集团以为我广西防城县滩散公社防务空虚,指使公安军出动数人的小股兵力进犯里火生产队,被我边防部队和民兵迎头痛击,此事成为了我方谴责黎笋集团缺乏诚意,执意对外实施军事扩张的铁证。
19日,黎笋集团再次指使广宁省公安军以小股兵力进犯我防城县里火生产队,我边防军民再次反击,越南在舆论上完全陷入被动。
3月21日,时任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阮基石在河内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用非常强硬的语气宣称:越南根本不会接受谈判。理由是中国还有1万人的兵力留在越南境内深达10至12公里的地方。与此同时,苏联媒体首次煽动其百姓到越南参加“志愿军”。
可以说,苏越联盟这个冷战时期的怪胎,太狂妄了。我方于3月5日正式宣布撤军后,黎笋集团为了彰显越军如何“骁勇善战”,开始让大量的外国记者随军进入交战区采访。
我参战部队于16日完成撤军任务,部队全部退回1885年《中法越南条约》规定的国境线内。在大量中外记者的见证下,越南依然睁眼说瞎话,这明摆着是要告诉世人,苏越两国都是一群背信弃义的小人。
越方拒绝谈判,谈判正式终止,我方因越军主动挑起事端,可以名正言顺依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第51条之规定行使自卫权。在行动上,主要以重型火力破坏越军桥梁、道路、观察所、阵地、后勤补给点等战略目标。
越南此时完全没有了军工生产能力,我军摧毁其一座桥梁,哪怕是采用木料土石抢修的简易桥梁,越方都要付出比平时高数倍的成本才能修复好,这是一场消耗战,比拼的是综合国力,越南敢跟就必死。
我方在实施炮火还击的同时,在联合国大会上据理力争,将黎笋集团歪曲事实掩盖其对外实施军事扩张的意图公之于众。这一招,表面上看似作用不大,实则比百万大军的杀伤力还大。
战前,黎笋集团不断向越南民众灌输反华思想,内部有一定的凝聚力,当阴谋被拆穿之后,黎笋集团统治越南的合法性就大打折扣,反对派就会通过各种合理手段进行抗争。
毕竟,每个人都希望过上平安健康的生活,尤其是经历长达半个世纪战争的越南,在明知必败的前提下,又有何人甘愿再去流血牺牲、疆场厮杀呢?
彼时,农民有意识的人为控制作物产量,导致黎笋集团难以获得足够的粮食供养军队;部队中,士兵通过开小差,甚至投敌的方式拒绝执行命令;官员则敷衍搪塞应付上级。如此种种情形之下,黎笋集团所作出的每一项决策,在推行过程中都遭受着重重阻力。
黎笋这群人很清楚再折腾下去必败,可骑虎难下,处于一种极为尴尬且危险的境地,若就此收手轻则被广大民众赶下台,重则全家老小身首异处,所以,只能一条道走到黑,把资源全部投入在只进不出的军事上,同我国打消耗战。
越军主力被我方牵制住,东南亚各国面临的军事压力骤降,随即联手向柬埔寨和老挝反越武装输血,黎笋集团腹背受敌。苏联看不到希望,不愿跟黎笋集团继续冒险,联盟貌合神离。
没有苏联的全面支持,越军就像一个奄奄一息的重症患者,不论是在西南战场,还是在中越边境地区,稍微大动干戈就需要盟友的输血,否则就会气绝身亡。
苏联虽然不想黎笋集团垮台,但不会再全力输血一个已经看不到希望的盟友,自此,越南彻底沦为大国博弈的牺牲品。1982年,黎笋发表“罪己诏”,但一切都晚了。
参考资料:
[1]李金明.中法勘界斗争与北部湾海域划界[J].南洋问题研究,2000(02):76-89.
[2]乔鲁,心海.黎笋集团的极权统治[J].东南亚研究,1979(2):13.
[3]蔡光忠.越南的共产主义还能存在到1984年吗?[J].印支研究,1982(01):13-16.
[4]祖烈.黎笋的"罪己诏"[J].世界知识,198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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